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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因此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购进金融商品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等943.4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56.60
贷银行存款1000
销售该金融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2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等943.40
贷投资收益188.6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7.92
申报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1.32
贷银行存款11.32
是的, 运输业已经营改增了,所以不再按照运费的7%抵扣增值税了,按照11%确认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中对银行账号没有规定,对此不做具体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密文中也不包括账号,账号是不参与抄税和认证的,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资料上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不一定是基本账户。当然可以,只不过在你的客户汇款时,你要通知他往那个账户上汇款就可以了。
4月份接受的服务,在5月1日后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能抵扣,这还要结合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综上所述:如果4月份接受的服务满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条件,即使不开具发票,服务提供方也应在当月做营业税处理,既然缴纳的是营业税,5月1日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分情况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房地产企业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地税发票)。
对于根据进度结算款项,如工程款,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如果为5月1日后,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
对于4月份接受的服务,判断5月1日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是否实现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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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期抵扣是对本单位发生的新建不动产在建工程,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的属于自己的不动产。
贵单位租入的房屋虽然属于取得的不动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但由于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对其进行装修并不存在增加该不动产原值的情形,不符合按期抵扣的规定条件,因此,可以在当期进行抵扣,不需要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首先要明确,营改增后纳税地点是氛围两个地方,不动产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动产租赁的一般计税方法下的税率是11%。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租赁不动产总的税率是11%,其中3%只是预缴税款,剩余的8%要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境内A公司支付境外B公司的差旅费,既不是贸易付汇也不是非贸付汇,不应该视同提供服务签订服务合同,也不必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但是不知道a公司为什么要给b公司支付差旅费,如果是b公司是客户的话,只要证明是商业原因才这么做的还是可以理解的,但若是双方是母子公司的话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这个问题比较大,可能要系统学习官网上“财务分析”课程后才能得出自己的见解。这里简单提供一些参考。
1. 制作财务分析报告,刚开始怎么操作
要了解财务分析报告的一些基础撰写方法,请见《财务分析思路与报告撰写技巧》。
2. 制作报告,要结合行业情况,这些行业情况,如何能查到呢?
这要基于对自身行业的了解。比如糖果生产行业,如果10月销售额不理想是否可降价促销、提高市场宣传费用来提振销量,完成当年预算?可能未必,因为糖果的销售旺季在春节前后,在10月-12月加大市场宣传对于完成当年业绩可能于事无补。在例如连锁餐饮行业,要增加营收最重要的方式是什么?短期来看可能是加大促销和广告,长期来看可能是增加店铺数量,因为只有店铺数量上去了才能增加公司获得的客户人流量,最终提高整体营收。这些知识很基础,更深入和复杂的知识需要在工作中去不断积累。
3. 传统的财务分析是利用财务指标的,这个不客观,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铂略摘要《如何从财务数据中读出企业商业模式》中提到如下案例分析。①排除冗余信息干扰 ②信息调整以确保可比 ③根据目的选定信息,可以看下。
1.当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20行“所得减免”时,即23行为负数时,该行应填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9-20-21-22行计算结果。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19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中第6行填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的规定,当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中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
最终是消费都不得抵扣,像您举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无论是开公司抬头还是个人抬头都是不能抵扣的。
财税【2016】36号规定: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转让固定资产如何缴税及做账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及财税〔2014〕57号等相关文件中规定总结如下: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按第2条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计税基础为处置收入,第1条按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计算税金,第2条按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计算税金。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销售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处理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销售固定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 净收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转让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如何缴税及做账
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时,将该项支出分为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从5月1日起,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按税率6%,小规模企业按征收率3%计算,计算方法: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售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及应交税费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摊销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贷方差额)
如果将负债转让给债权人,应属于债务重组问题,如果不是,其实就是将债务转嫁给买方,即由买方清偿转让方的债务。
购入方做账:
买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借: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固定资产折旧: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累计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