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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固定资产如何缴税及做账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及财税〔2014〕57号等相关文件中规定总结如下: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按第2条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计税基础为处置收入,第1条按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计算税金,第2条按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计算税金。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销售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处理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销售固定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 净收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转让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如何缴税及做账
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时,将该项支出分为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从5月1日起,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按税率6%,小规模企业按征收率3%计算,计算方法: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售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及应交税费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摊销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贷方差额)
如果将负债转让给债权人,应属于债务重组问题,如果不是,其实就是将债务转嫁给买方,即由买方清偿转让方的债务。
购入方做账:
买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借: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固定资产折旧: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累计摊销
举个例子,如果销售食品附赠雨伞的情况,在发票中产品可以开具“食品套装A”。在会计科目中也做如此处理。“食品套装A”由食品和雨伞两部分组成。雨伞成本也作为“食品套装A”的成本。即把赠与变为组合销售。这样开具发票是较为便利的。
详情可看视频课程《对消费者采用不同促销方式的税务筹划》
首先酒店业业务种类繁多,如果是住宿费,会务费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而餐饮由于其性质不可知,所以大多数税务局会要求餐饮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首先要看贵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是才能进项抵扣。其次,应要求对方到税务局代开征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取得增值税发票,贵司才能抵扣。
一、问题1:
1、企业所有的办公楼进行装修、修缮取得的专票可以抵进项。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不动产也是纳入营改增范围。办公楼不属于专门用于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应该可以抵扣。但是,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涉及服务和建筑服务,则根据第五项规定不得抵扣。
2、租赁的办公楼进行装修、修缮取得的专票也可以抵进项。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租入的不动产也属于取得的不动产,在租赁期间根据合同自行进行的装修、修缮,同样按照以上规定的情形处理。当然,属于出租方进行实施的装修、修缮,则不得抵扣。
二、问题2:
1、“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是《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没有更多的解释,根据我的理解,应该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贷款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防止贷款双方利用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形式变相对贷款服务进行抵扣,进行制度性堵塞漏洞。同时,这部分费用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也有类似于贷款利息的价外费用的特征。结合两点,规定不得抵扣,也不得开具专票。
2、上述规定明确是针对纳税人与贷款方之间发生的相应费用的处置情况,也就是说是存在一对一的对应关系。问题中所列的情况也不一样的:某企业与A企业之间是属于借贷关系,B企业本身也贷款的资金往来没有关系,只是作为第三方提供的独立的投融资咨询服务,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因此,B企业的投融资咨询服务只要能够提供专票,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也即在2007年时,帐面美元按资产负债表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形成的汇兑收益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是该文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已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因此按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收益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理发生的相应汇兑损失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目前对汇兑收益尚没有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款。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以取得时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在筹建期需要摊销。
摊销方法:
首先筹建期包括非厂房建设期和厂房建设期
非厂房建设期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无形资产摊销)
厂房建设期摊销要看看企业执行的什么会计核算制度
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对此做出了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七章无形资产对此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因此,,对于企业自行建造厂房建设期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与建筑物分别进行处理,单独核算,并进行摊销,而不进入厂房成本形成固定资产以折旧的形式摊销。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由此可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与固定资产一起以折旧的形式摊销。
若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根据财会[2001]43号文件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厂房建设期开始就将全部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时,那么就要等到厂房或建筑物竣工完工转入固定资产后,才能以折旧的形式摊销,建设期间没有摊销,改变了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所规定的“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的方法,同时也与税法规定的直线摊销法出现了差异。造成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麻烦。
建议土地使用权结转在建工程的时点确定为工程竣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从而使得整个建造固定资产的前后一直没有停止对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避免了进行纳税调整的困难和麻烦。
1、根据上述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通行费发票,即取得财政票据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既然是发票,票面监制的章应是“地方税务局监制”或“国家税务总局监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那么,6月30日前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有可能是地税发票,也有可能是国税发票,但是之后就必须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
回复仅供参考,以当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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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流转税是分开交的。您的操作会导致三流不一致,要签一个三方委托支付协议比较妥当。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税销售额等于减去分包款后的余额,并按3%征收率计税,不再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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