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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6号公告,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5%征收率减少1.5%计算应纳税额,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相关规定及总局解读,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实际征收率按照是否为住房,有5%和1.5%两种。
2、按目前的开票方法,其他个人出租房产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只可能显示按1.5%征收率计算出的增值税额,所以对方也只能抵扣1.5%。
答复仅供参考,具体执行口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您的方法可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以现金等方式收取款项,会计上已确认收入,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第6列填列金额,第7列填列税额,次月在开具发票栏次填列正数,在未开票栏次填列负数,避免产生重复纳税!之后可能产生的风险是未开票事项出现负数,涉税申报会出现异常,若遇上述情形,向税务局书写情况说明,陈述未开票当月与次月纳税申报表相关事项即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因此,进口增值税属于海关代征,如果因规定原因需要办理退税,需要向海关办理。
2、根据上述增值税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于无货物的进项税额凭证不得抵扣。
3、对于退运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并重新发布)的有关退运货物的第五十七和五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对于原状退运的海关理应退回税款。
4、进口货物退运后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应该是不可能的,海关理应退税并收回凭证,否则有可能涉嫌税收违规二被处罚。
因此,对于退货或者改变贸易方式而不征进口增值税的,应该向海关申请退税,不可以用于抵扣。海关代征增值税与当地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在纳税地点上是有区别的。
建议:可以改变业务调整方式,按照复出口申报,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并出口退税。然后再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1、列举的不得扣除的滞纳金只包括税收滞纳金,因此只有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如果滞纳金不属于因未按期交纳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则不属于税收滞纳金。
2、除列举的项目之外,其他费用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都可以认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滞报金并不在列举的不得扣除的范围之列,因此可以扣除。
3、缓税利息也不在列举的不得扣除的范围之列,如果因政策调整而非纳税人原因造成的,与税收滞纳金还是存在差别,如果海关不将其定性为税收滞纳金,应该也是可以扣除的。
答复仅供参考,具体执行口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基本作废了,营改增后,建筑业也缴纳增值税了,所以该条款作废了,但是分别核算的思路还是要借鉴的,否则按17%从高税率计征增值税。
外包人员的工资/社保费/个人所得税按劳务费处理,这样的业务应该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相关项目,税率适用6%,但是不能全额抵扣,根据税法原理上看,只能适用差额开票,差价部分,属于法规明确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的劳务派遣。
贵司从劳务派遣公司取得的外包人员的社保费和个人所得税的发票是存在很大税务风险的,现在的口径是通过派遣机构派遣的,支付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代付的工资、福利等部分,从税法原理分析,属于代收代发的费用,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详情可见铂略课程:《四大行业"营改增"对其他行业的税务影响》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若贵司和外聘老师签订了雇佣合同,那么就可以按照工资薪金入账,否则就按劳务费用入账。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同时有征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其共同使用的进项税额除规定的固定资产等项目外,应该将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进项转出。
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对于营改增后,若你校已开发票,但之后学生又退学的话,可以进行发票负数的开具(即日常所说的红冲发票)。
如你校未开票但已交税,学生后退学了,这样的情况下不能红冲发票,按照未开票负数申报。
4、维护公司的说法是对的,营改增以后园林绿化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其它建筑服务,税率为11%。
5、外籍人工工资免税福利需要备案,详情请见铂略报告《派遣人员系列II:外籍雇员个税免税项目详解》
6、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你校的校车服务和教育服务均为应税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因此,收取的校车费不能并入教育收入。
根 据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 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你校应该分别核算,校车服务按照11%缴纳增值税。如果并入教育收入,将有被全额按11%征收增值税的风险。
目前我国尚未对碳排放权的交易征收增值税。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国家碳交易体系的建立探索先期经验。碳交易机制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有效地政策管理工具,自诞生以来已得到全世界各国的广泛应用。随着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各地陆续开始运行,如何对交易行为进行税务处理成了交易参与者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但是,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在国内刚刚起步,配套的税收政策尚未出台,企业及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在税务处理时缺乏可以参照的依据。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未来对于碳排放配额转让行为适用何种税收政策,应结合碳排放配额的会计确认类型进行探讨。综观国际上已经开展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于碳排放的会计确认类型,主要有存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三种观点,从这三种资产类型出发,可以设计出三种可能的增值税税目。
如果将碳排放配额确认为一种存货,则可以对企业转让碳排放配额的行为当作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如果将碳排放配额确认为一种无形资产,则可以对企业转让碳排放配额的行为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如果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则可以对企业转让碳排放配额的行为按照“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是营改增前的问题,营改增全面落实后就不存在了。对于销售货物和安装的业务,铂略建议您还是要分别核算,这样就可以货物按17%交增值税,安装按11%交增值税,否则税率都要按17%从高计征。
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关于进口设备的所得税问题只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不适用该条,如果贵司在国内有机构场所的,就按照国内增值税的规定处理。
总之建议贵司明码标价劳务收入。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税务局操作方法不易,最好以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这个暂时还没有,5月份就能看到了,但是总体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出入。
肯定有风险,建议还是如实开具。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另外旅游费用虽然能够开具增票,但是一般情况下属于职工福利支出,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