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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雇员工的工资不可以开发票,缴纳个税和社保后,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税前工资。如果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可以开发票。开具的发票可以抵扣所得税。
商贸企业的预算重点在2个方面,一是存货(含采购),二是费用。
存货的预算以销量预算为基础,根据销量测算存货的需求量,根据需求量和期末期初存货,来测算采购量。然后就单价,采购单价采购部门要拿出报价并给我依据,财务部门结合以前的数据分析以及必要的询价进行审核,这样就是合理性采购和存货的预算。
简易计税开普票,可以自行开具。开具发为普票,收到票的客户不得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该规定,《实施办法》将购买方支付的价款视为含税价款,应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后计算应扣缴的增值税,相应的收款方实际收到的为扣除增值税后的不含税价款。
假设1,合同约定价款为100(含税价),支付方不负担增值税,假设税率为6%,则应扣缴增值税100/(1+6%)*6%=5.66,收款方实际可得款项为100-5.66=94.34,类似于VIETNAM(B)的情况。
假设2,合同约定价款为100(不含税价,也就是实际收款额),支付方负担增值税,假设税率为6%,则应扣缴增值税100*6%=6,实际支付100。类似于VIETNAM(A)的情况。
以上计算均没有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税收因素。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目前我国对来自于境外的发票并没有价格与增值税分别标明的规定,会综合扣税凭证、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资料判断境内付款方公司能扣抵扣进项,同时发票会影响境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避免涉税问题,建议发票开具金额包含收款方按规定应该负担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1.
对于4月30日之前确认收入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在营改增之后不能为客户换取增值税发票,否则可能面临税收处罚及补税。
首先,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且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其次,重新开具发票并不是因为发生退货或退款。即使发生退款也应冲减营业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三,营改增后,文件规定了试点前发生的业务的过渡政策,及何种情况下可开具增值税发票。案例中反映的情况显然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申报,是否按免税申报,目前无文件明确。
第四,违规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及税收处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十三)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可能面临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从上述情况是不能在5月1号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按合同规定付款日期为5月1日以后,实际也是在5月1日以后收取;或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也未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
4月30日前按国税发[1998]217号文件缴纳营业税没问题。5月1日起实行营改增后,目前无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取得进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等进项,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归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小规模纳税人则无法抵扣。目前文件未明确,应该还有后续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物业管理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仅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具体如何操作并无更详细规定。
业务应征收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则必须提供发票。仅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流转税的,视当地税务局要求提供发票。所称提供发票是指到当地的地税大厅或代开点(如有)办理代开。
目前个税的劳务费起征点为每月800,流转税起征点为每月2万/3万。因此600元既不需要征个税,又无需征流转税,不开发票。入账凭签收单(类似雇员的工资单签字)即可。但需签订劳务服务合同,注明服务费按月结算,每月金额为600元。
首先这是属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果重新调整的以前的申报需要和专管员沟通,如果以前已经交了所得税申请退税的话也是很困难。如果2015年所得税清算还没申报,建议直接在2015年所得税清算的时候调整应纳税所得,不要在放在2016年。财务处理上应该计入以前年度所得税调整科目,调整未分配利润。
该优惠属于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内文件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该优惠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因此从税法角度已经缴纳的税款无法退还或抵免。铂略提示:享受该优惠不仅需要证明股东是香港的税收居民,还需证明香港公司为受益所有人,即其并非纯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建立的。有自己的主营业务和经营活动。
关于60号公告的详细解读参见:
https://www.bolue.cn/researches/295
根据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服务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如果你公司上述服务不是用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的项目,可以抵扣进项。如果你公司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关于是否享受免税问题:49号公告依据的上位文件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43号文件将于5月1日失效,届时49号公告也就会失效并被新的文件所替代。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只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才能享受免税,增加了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条件,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根据上述规定和我们的理解,5月1日后,在境内为跨境交通运输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不得享受免税。
当然,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如果不适用36号文件的规定,我们理解,按照49号文件的规定,只要是总的行程是跨境交通,应该是可以免税的,包括在境内经停。
关于进项问题,根据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不得抵扣,可以选择不认证,也可以选择认证后在申报时不抵扣,一般推荐认证后不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1、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如果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存在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问题。
2、对于经营机构到目前为止在增值税和营改增政策上没有明确的定义。
3、可以参考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五条 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具备以下特点:
(一)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但这类场所没有规模或范围上的限制,如机器、仓库、摊位等;且不论是企业自有的,还是租用的;也不管房屋、场地、设施或设备是否有一部分被用于其他活动。一个场所可能仅占用市场一角,或是长期租用的仓库的一部分(用于存放应税商品),或设在另一企业内部等等;只要有一定可支配的空间,即可视为具有营业场所。
(二)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该特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固定的营业场所包括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经营活动经登记注册设立的办事处、分支机构等固定场所,也包括为缔约国一方企业提供服务而使用的办公室或其他类似的设施,如在某酒店长期租用的房间。
2.对某些经常在相邻的地点之间移动的营业活动,虽然营业场所看似不固定,但如果这种在一定区域内的移动是该营业活动的固有性质,一般可认定为存在单一固定场所。例如,某办事处根据需要在一个宾馆内租用不同的房间、或租用不同的楼层,该宾馆可被视为一个营业场所;又如,某商人在同一个商场或集市内的不同地点设立摊位,该商场或集市也可构成该商人的营业场所。
3.该营业场所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程度的持久性,而不是临时的。同时,营业活动暂时的间断或者停顿并不影响场所时间上的持久性。
4.如果某一营业场所是基于短期使用目的而设立,但实际存在时间却超出了临时性的范围,则可构成固定场所并可追溯性地构成常设机构。反之,一个以持久性为目的的营业场所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例如投资失败提前清算,即使实际只存在了一段很短的时间,同样可以判定自其设立起就构成常设机构。
(三)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即,一方企业通过在另一方设立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将其全部或部分活动延伸到另一方,不包括其在常设机构之外的地方直接从事的活动。如果一方企业通过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另一方不同地点进行营业活动,则应判定其只有单一常设机构存在,且应将不同地点的营业活动产生的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如果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不同地点直接从事营业活动,则该一方企业有可能在另一方不同地点构成多个常设机构。
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两种情况下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
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对方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在此类工地、工程或活动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
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具体应该以与所在国(地区)的双边税收协定的条款规定为准。
因此,一般经营机构可以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双边税收协定的条款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含个人)境内经营机构可以理解为:有一定的经营活动场所(不一定是唯一的,也可能是移动的)、有一定的持续的经营活动业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包括聘用国内人员,也可以是个人),作为自行申报的经营机构,也需要能够有申报的基础资料信息等。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应该属于经营机构。
营改增后,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须向税务局进行发票认证,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B级纳税人从5月1日开始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对本次纳入试点的这批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取消专用发票的认证。
具体操作国家税务总局[2016]7号公告
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一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前面所问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餐饮服务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住宿费不在列,但若属个人名义发生的,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为公司公务活动之需而发生的住宿费,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可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拟按税总[201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3项次与第15项次填列进项税额转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