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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的规定,贵公司外籍员工发生的体检费属于企业福利费,可以在实发公司的14%的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提醒注意类似这些福利最好是集体享受的、非现金形式的、在日常工作中不可分割的,在同时满足三个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对个人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贵公司零星药物的报销或者只是针对外籍员工有类似的福利,可能存在被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参考文件:
1、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建议选择方案二。
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条款“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本次增加了“直接支付”的用语,34号公告认为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问题是,实践中很多情况属于通过劳务公司代付工资薪金或福利费,而非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劳务公司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属于“直接支付”?到底是作为劳务费,还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虽然这个文件的颁布时间并不长,但是目前已经在实务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文件规定,如果是通过劳务公司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薪金,必须按照劳务费。而另一种观点认为,通过劳务公司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也是直接支付的一种,劳务公司属于代付的性质,这部分费用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支付的基数。所以34号公告的第二个变化给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增加了不小的困扰。如何掌握,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在未明确的现在,选择方案二更为稳妥。
贵司发放工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扣个税,贵司发放是银行打款,是支付问题,没有障碍。
对于以什么名义支付给中介个税和社保,可以和贵司自雇员工的个税和社保一样做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3号主席令)于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你公司现在要搞慈善募捐活动,仍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
1)你公司慈善团体/基金会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在具体操作方面,注意不能采取或者变相采取以下方式: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定向捐助方面,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援助对象应当符合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的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由慈善团体/基金会接受的捐款,应当全部都作为捐赠收入。
3)慈善团体/基金会内部有援助标准(不对外公开),但定向捐助是否受这个援助标准的限制?
定向捐助的标准应单独制定,可参考内部援助标准,这个法律没有强制规定。
4)定向捐助活动结束后,收到/超过募集计划的捐款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的约定处理,如果募捐方案没有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没约定的,应当将超过募集计划的捐款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1、完全在境外指服务的标的物的货物、不动产的起始到终止始终没有在境内。只要有一头流入境内就不是完全在境外消费。
2、A在境内检测商品,属于服务标的物的货物在境内,就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应该缴纳增值税。
3、A的研发技术属于无形资产,没有相应的附着商品一起出口,纯粹属于技术研发出口,属于应税服务出口,同时改技术完全在境外使用,没有在境内有任何使用的,适用36号文附件4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可以适用零税率。但是如果有境内企业使用的,不能适用零税率。
有形的,在境内服务起点的,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无形的起点可以在境内,但不能回流境内。
被收购企业自有土地并在土地上自建建筑物,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要按照评估后的价值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就是企业按照会计规定核算出来的原值加上土地价,1000w账面价值加上土地价值就是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该房产原值应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
举例,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w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通过计算可知该宗地容积率为8000/20000=0.4,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16000万元。
2.房产原值是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价值,加上取得土地时支付的价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一般纳税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11%;
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
同样接受货主委托运输货物,两者税率却有那么大的差别,为什么?合理吗?
按照我的理解,无运输工具承运人就是一个高级货代,需要较高的资质,两者签发的提单不同,实践中两者签订的合同实质都是代理合同,为什么现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签订运输合同,税率按11%。。。
一、问题答复
1、派遣公司开具“加工制造”的17%专用发票是不妥当的,理由是加工制造一般是对有形物的实质性工序性处理,但从描述的情况来看,检测、测试并不对服务标的物进行实质性改变性状处理,理应不属于加工制造,发票与业务实质不符。
纯粹从业务形态来看,这样的业务应该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相关项目,可以根据下述的政策依据中的相关归类项目进行开具,税率适用6%。
2、上述开票情况属于业务外发行为,不属于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务派遣行为。劳务派遣关系一般指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因此,服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是不同的业务关系。以“工资+管理费”形式,一般属于劳务派遣形式,可以按照这样的业务类型处理,人力资源公司应该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发票,税率6%。但是,如果使用工具属于人力资源公司,根据描述的外包来看,也可以是委托提供服务行为,服务费计算标准以“工资+管理费”为标准,也是可行,适用税率相同。
3、无论是对方提供检测、测试服务,还是提供劳务派遣,关键看双方的协议内容,至于服务费或者工资性劳务费(注意:不是加工制造劳务),费用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定。计时收取服务费或者工资性劳务都可以。除了以少缴税为目的的安排外,一般税收上不会干预经营模式。
4、根据描述的外包服务,属于外发服务行为,取得合法的现代服务业专用发票可以足额抵扣。不属于劳务派遣业务的,可以计入制造费用,就如同委托加工业务一样。
二、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无论是劳务派遣还是劳动力外包,都是属于现代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的范围。
工程勘探勘察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属于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工程勘探勘察服务。
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对产品等进行检测、检验等,属于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述几项服务均适用6%的税率;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条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 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 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一)该外籍员工从魔方公寓处承租房屋,只能从出租方,即魔方公寓处取得发票。魔方公寓出具的发票没有具体地址,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但是该发票要加盖发票专用章,而不是公章。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因此,由魔方公寓向付款人——该外籍员工开具发票是符合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房屋租赁发票上应当有租住房屋的具体地址,但是如果发票上记载了付款方、收款方、发票金额、发票内容、开具日期,则认定该发票是有效的。在账务处理时,该发票的报销要有租房合同和付款凭证作为附件,可以佐证发票所记载业务的真实性。
在发票上盖公章是不可以的,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这张没有具体租房地址、盖着公章的发票是不能入账的。
(二)对该外籍员工租房费用,如果你公司按照魔方公寓给出具的发票予以实报实销,对于该外籍员工取得的实报实销租房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1988)财税外字第21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依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可以将魔方公寓为外籍员工开具的发票报销,列为费用支出。因外籍人员实报实销取得的租房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不必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也不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甲供工程和清包工感觉是一回事吧,只不过甲供是站在甲方的角度来描述,清包工是站在乙方的角度,不知我的理解对吗?
该文件不是增值税文件,而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
一、劳务服务产生的附带费用
商务活动中产生的附带费用(车费、机票)由接受服务方报销是一种常见现象。但严格从税法层面而言,并未允许此种操作。因双方签订劳务服务合同,车费、机票应作为劳务服务的成本而非接受方的成本。如果由接受方报销,那么就意味着劳务方将此部分从成本中去除,未加成向接收方收取服务费,规避了税收。
二、福利
如果所称费用是指外籍人士的免税福利,比如住房、洗衣、餐饮等,那么此种费用仅能向雇主报销,向服务接收方报销是不可以的。
1.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取得住宿服务增值税专票可以进项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和住宿服务,并明确餐饮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取得的住宿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 4月30日有形动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以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17%),也可以按照现行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6%)?如果按照前者可以给承租人开具17%的增值税专票;如果是后者就不能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承租人无法抵扣进项,是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如选择适用贷款服务税目,则根据规定承租方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如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则承租方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意思是如果利率水平高于前述标准,则是按照高出的部分缴纳还是全额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给予统借统还融资方式免税政策支持,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上述表述“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铂略认为应理解为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4. 保理服务是否属于贷款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因此根据财税〔2016〕36号 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应根据保理收费类型判断具体税目的归属,以决定属于贷款服务还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