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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您可对照上述规定确认一下。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六)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二、关于收取会费管理、使用权限,则依相关协议而定。
无论会计、还是所得税处理,皆须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如果收入、成本发生于2017年度,自然应当于2017年度确认入账并计税。至于发票迟到(这个自应尽量避免),若汇算清缴之前收到,可以直接认可;若汇缴之后取得,亦可追补。
相关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如上所述,购买土地使用权,契税应由购买方缴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上述《健康证》,乃是企业的一项成本费用支出(与办理其他经营活动所必须之证件所支付费用,并无不同之处),自可依法、据实税前扣除。
对于员工来讲,并未因此取得所得(此证,员工不能拿来获得利益,也不能因此减少支出;企业间接因此获得经营权利之利益,勉强说得过去),因而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缴付土地出让金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此时可附相关财政票据。
二、土地交付
借:无形资产
贷:预付账款
财政票据此前已附,此时可以使用结转凭证。
三、土地出让金返还,则作为政府补助,视具体情形进行账务处理。而原先确认之土地使用权,不必因此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注,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请参考以下两个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则并无区别;按照一般员工工资处理即可,想必您也素知,我自不必列示。
一、我不知道您所说“没有任何扣除”依据什么文件?若有,烦请告诉我一下,以便于我学习。
据我所知,退休人员任职或者受雇所领工资(非退休工资),计税方面并无区别之处,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考依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以我所见,若“签订劳务合同”只是一个形式,则其属于不符合实际情况(仍然担任老总)的违规筹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据我所料,您的“劳务合同”只是称为“劳务合同”,实际上仍如之前。如此,则实为工资薪金所得。二者计税方式并不相同。2019年度开始,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计税;然而,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减除20%然后并入。若有上述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劳务处理,则有违规之嫌,因而建议您依法、据实进行税务处理。
这里面涉及几个环节:
一、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向企业发放补贴(不要管所谓“个人所得税”的原因,依据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若准备返给(支付)高管,则根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付高管)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注,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三、向高管支付(所谓“补贴”,只是一个理由,与其他理由没有区别)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这是向高管支付又一笔所得,理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者管理费用等
参考以下答疑:
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八)十八、新三板的企业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按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计算缴纳增值税。
江西国税的意见,是视为股票计算增值税。福建国税回复也认为应该征收增值税。另外,来自《中国税务报》的一篇文章也认为:新三板企业股权转让应按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增值税政策执行,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厦门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二十九)一、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两者在流动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总之,此问题尚有争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上述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税率10%,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时,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申报时,自然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额一定比例计算。
三、印花税:按照转让金额计算,税率万分之五
四、土地增值税(这个又是非常复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不含单独地价、不能与成本费用重复)、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20%的扣除(仅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五、增值税从收入中剥离,(不含税)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并入所属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若符合以上之条件,当初即应确认固定资产。既然并未确认,则应当追溯调整,结转固定资产,补提折旧,并依法、据实调整损益。
二、完成以上工作之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