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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另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建议您出具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账务处理没有问题,只要老板或者授权人员同意即可。
二、无法用于计税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旅游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景区管理单位当然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按照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差补助、误餐补助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既然“目的为宣传公司”,发生支出当然可以依法税前扣除。同时,应当准备相关证据资料,以证明上述支出确实为公司宣传活动而发生。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您好,可以抵扣。未来收入属于一般计税项目,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既然为B公司办事,发生支出当然依法税前扣除于B公司。同时,应当准备相关证据资料,以证明上述支出确实为B公司经营活动而发生。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如果企业在A地发放工资,在A地社保部门办理了登记,个税在A地缴纳,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B地,无税收风险。
一、增值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所得税方面
资产划转与存续分立虽然定义不同,但是税收政策差不许多。是否“延续原计算依据、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属于哪种方式关系不大,关键在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条件。建议您查阅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相关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资产划转则无上述优惠。
四、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一、参考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但这应指一笔业务涉及大量数据的情形。
二、如果将多次业务汇并开票,其实不太符合流程。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您的描述可能有自相矛盾之处。
若为法人企业,则目前企业所得税乃是法人税制,分公司原本就应纳入法人企业一并计算;税法层面,也就从来不会涉及分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盈亏问题。
但依您之描述,似乎分公司之前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则所谓“分公司”其实属于独立法人(至少按照您的描述能够推出如此结论),那么一般合并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除非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弥补一部分(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但按照您的描述,估计难以符合,您可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照一下。
您好,这是目前一些开始的筹划,主要目的,一是减少个人所得税额,另一个是想减少社保缴费基数,如果业务真实,确实有两处以上任职,且取得收入,没有问题。但是,目前这种筹划,并没有实际业务,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因此,有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