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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而根据报表填报说明:“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
显然,上述情形乃是“非常损失”,而非“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营业外支出比较合适。
既然“2021年工会经费多计入3万多”,则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不会影响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当然,这影响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需要修改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进行补税处理。
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个项目,现在比较明确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一些地方也明确包括地方教育附加。至于水利建设基金,您需要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当地执行口径了。
发票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开具。
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包含但不限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其他地方性附加税费。纳税基数为税务局认定的价格,基本以公允价值(市场同类无形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认定。
正如您所表述,要求提供数据的单位不同,其口径大概也各有不同。大致原则上,应交数、已交数理当一致(难道还能应交不交);至于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纳税义务,不应包含在内;教育费附加并非税收,如果统计“税收总额”,也不应当包含。当然,最后还是应当按照填表要求、口径填写。
比如您购入债券
借:债权投资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卖出债券
借:银行存款 98万
投资收益 2万
贷:债权投资 100万
可以税前扣除。此投资收益已经体现于会计利润;申报表从会计利润开始填,已经包含这个因素,不用另行填报。
事实上,主营业务成本,即因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而必然发生的、存在直接关联关系的支出。对于租赁房屋、收到物业费而言,此房屋折旧、直接提供租赁服务和物业服务的人员工资和其他直接费用,即为此项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主营业务成本。
不包含。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因此,采矿权独立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而不存在包含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也就是说,作为关联企业交易,应当以市场公允价格计税,否则可能面临纳税调整。
这属于向个人支付解约补偿款,本身不是增值税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上业务,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附以打款单据、结算单据、相关协议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