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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如企业已纳入医疗保险范畴,则员工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宜列支,自然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但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水平尚处于低层次,员工如果因病致贫,可以通过发放职工困难补贴的方式支取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综上得出结论:1、应由员工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应由个人支付,企业不得列支,2、如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范畴,可以职工困难补贴的名义在企业所得税福利费中列支,如系职工困难补贴,可以企业自制收据形式列支,但应准备相应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证明材料存以备查。如此则个人所得税予以免征而企业所得税得以按福利费限额扣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该款定义分析,员工保险费应由员工个人承担,不宜由企业承担,除非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为该项工种职工进行体检。因此我们建议上述费用以发放工资的方式以自制工资单据在税前列支。由于此体检费从性质上应定性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因此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为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雇个人不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反之,只要有一个条件未符合,就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例如新加坡居民以雇员的身份在中国从事活动,只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获得的报酬就可以在中国征税:
(一)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不含)。在计算天数时,该人员中途离境包括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应准予扣除离境的天数。计算实际停留天数应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天数,包括抵、离日当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数及周末、节假日,以及从事该项受雇活动之前、期间及以后在中国渡过的假期等。应注意的是,如果计算达到183天的这十二个月跨两个年度,则中国可就该人员在这两个年度中在中国的实际停留日的所得征税。
(三)该项报酬由雇主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如果新加坡个人被派驻到新加坡企业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工作,或新加坡企业派其雇员及其雇用的其他人员在中国已构成常设机构的承包工程或服务项目中工作,这些人员不论其在中国工作时间长短,也不论其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都应认为其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工作期间的所得是由常设机构负担。但本规定不应适用于被总部临时派往常设机构视察、检查或临时提供协助的人员及活动。
中国和澳大利亚联邦签订的协定规定停留时间按任何12个月内连续或累计停累是否超过183天,由于该非居民个人系澳大利亚居民,因此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应适用中澳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推行范围:成品油经销企业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要求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成品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系统中“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单位”栏必须为吨,“数量”栏必须填写且不能为0;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
(二)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汇总开具,每张发票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名称”栏最多填列7行。
所以按照此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不得汇总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应该在业务发生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加油站在零售油品时已经确认收入,此时是开具发票的时点。如果过了一年再来开发票已经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所以,根据33号文件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汇总开具发票,也不能再过了一年后开具发票。
如果是按月累计开票可以,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但是如果现金累计开票客户按照一年之后累计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而且加油站对于现金客户很难一一对应,如果不能一一对应,累计开票很有可能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需要对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经办人员系企业员工证明。
1.外籍人士无法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只有中国公民(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以及第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2.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对象只限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条件的境内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第一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开门红利是发给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一种支出,在会计处理上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问题中说不想作为工资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酬制度、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开门红利不是固定和工资一起发放的,应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财税处理,不作为税法上的工资项目,但是必须要并入员工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一条对工会经费做了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作为职工福利、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基数的工资薪金是否包括五险一金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
因此,在计算工会经费扣除限额的工资基数时,是不能包括五险一金等社保费用在内的,是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1.如何确认公益性捐赠的资格?
根据财税〔2015〕141号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一、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第 (二)项执行。
2.国家发布的资格是否全国有效?
是的。企业只要通过税法所规定的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都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以前年度发布的资格有效,以后年度效力会持续吗,还是每年要看最新的?
截止当前,每年看最新的。以后的情形视财税最新政策而定。
4.另,财税[2003]2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请问这个文件2015年是否有效。
未查询到失效的相关文件,应该是有效的。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这五家单位均在列表名单里。
制定年度额度审核首先由信用部门评估公司现有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部采集公司的年度销售目标及财务目标。财务部、销售部、信用部,甚至CFO、 CEO一同设定公司年度信用策略且计算公司年度信用条件(总额度/天数/信用客户数),根据公司给出的额度或建议的数字计算今年的信用策略,能最多给多少额度,缩短还是放长账期,能最长给多久账期,能给多少客户信用额度等,策略做完以后评估客户的额度。最后信用部门评估公司客户的年度信用条件及实施。
像贵司的情况就是信用资源分配不合理,下游经销商交易量较低,所以可以利用年审来进行适当调整,将其多余的信用额度挪到其他客户的信用额度。
一、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苏地方规定
从条例及实施细则角度,规定“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江苏省地方规定 苏地税发[2006]244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未进一步细化解释。
二、邮地税发〔2010〕15号
邮地税发〔2010〕15号 系转发 扬地税发〔2009〕162号。而 扬地税发〔2009〕162号 的文件名为《扬州市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强调是“扬州市区”的管理办法。文件中提到“凡我市市区(指广陵区、维扬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和市区以外(含邗江区,简称外地来扬)的建筑业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经了解,高邮属于县级市,不在“扬州市区”范围内。可以佐证的是,文件内提到即使后划入市区的邗江区也规定由邗江地税征管。那么同理,非市区而是扬州市代管的县级市高邮市不应适用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代管模式,而应由高邮自主管理。
三、结论
该建筑劳务应在高邮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并开在高邮开具税务发票。否则对于受票方有一定风险。此前对于建筑劳务曾出现过地方税务局以发票不合规为理由禁止受票方进行税前扣除的先例。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需要专项申请的,这个资质要求是比较高的。具体参见 财税[2014]59号。
政策有效时间参见具体条款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积分兑换不属于无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这里非常明确告知,“无偿赠送”才视同销售。积分返利是无偿赠送吗?不买货物会给积分吗?显然不会。因此不是无偿赠送,不视同销售。
那么积分应该如何处理呢?请看铂略在线课程和报告。
课程:《营销、赞助及返利业务税务处理》
https://www.bolue.cn/lives/229
报告:
https://www.bolue.cn/researches/155
对于全体员工通用的项目,不需要发票可以税前列支,且不需要缴个调税的仅有误餐补助、独生子女补贴(未来可能取消)。
特殊的项目还包括个税代征返还(企业用来奖励办税人员)、国家和政府部门给予企业高管或人才的奖励、福利费(临时性生活困难、伤残赔偿等)、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的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等等。特殊项目较多,恕无法一一列举。大部分情形下企业不会涉及太多特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