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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不存在互相提供服务的概念。类似贵司人力资源部为业务部门照片人员,不可以开具服务发票。因此问题本身不成立。
如果是非同一法人,即关联公司的情况,与非关联公司相同,正常开具发票,计算成本收入和增值税进项、销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营改增范围,问题中所列售后服务或者说代理服务并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如果各项服务能够独立,并能分开核算,那么对于提供的各种具体服务,简要分析如下:
关于测试服务,跟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营改增范围,只有技术测试、软件测试、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列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并不包括上述范围以外的产品测试。
关于维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服务。”因此维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率为17% 。
关于更换服务,一般是不单独收取费用的。如果更换的是客户的产品,并且贵公司只是为客户代理提供更换服务,并单独收取手续或者服务费,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综上,题目中所列举售后服务整体上不属于营改增范围,但是维修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缴纳增值税,如果原本就有增值税税种,按规定申报即可,如果原来没有税种,通过变更登记方式增加税种即可。一般情况下,售后服务以维修为主,测试和更换是不单独缴纳费用的,此时如果不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有较大税收风险。具体执行口径请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国际运输是零税率的,但是说境内单位提供的国际运输是零税率。问题里所说的国际运输是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的,这又有区别。10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发生在境外的运费、操作费、展览费、仓储费由于完全发生在境外,所以不用代扣代缴6%增值税。
在106号文件中对国际运输业务做了特殊规定,是增值税的零税率,而不是免税,零税率和免税不一样,免税是征税当给予免税待遇,而零税率是正常征税但税率为零,国际运输是零税率的,不管接受方或提供方在境内与否。
价值决定价格。母公司的技术服务在市场上的公允价值决定了可以收取的服务费金额,不能一概而论。
从税务局审核角度,提供一些筛选标准供参考,但请注意这些标准并不等于“合理范围”,而仅是税务局快速筛选时容易接受的标准。
1.按营业额计提技术费用的,技术收费一般不超过营业额的10%。
2.子公司长期亏损的,倾向于认为技术收费不合理。
3.母公司授权的技术没有取得专利的,倾向于认为其收费金额应该降低。
第一,营改增后货代行业已经没用差额纳税的规定了。
第二,关于融资租赁现在分为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对于直接融资租赁,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保险费和安装费、车购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可以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承租方可以按照出租房的销售额进行进项抵扣。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的有形动产本金出租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方便理解,举个例子。
这里所说的融资租赁必须是央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享受此政策必须要满足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且如果满足了注册资本要求,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上述规定在财税2013年106号文件中具体规定。假如承租方出售资产定价100万元,出租方取得了资产后,承租方又租回来了,总价120万,第一步承租方卖给出租方时候因为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按照13号公告规定,不征税,这个时候承租方可以开普通发票给承租方;当回租业务发生时,出租方一共向承租方收120万,差额纳税100万开普票,20万开专票给承租方抵扣进项税。
同时总局2015年90号公告第三条做出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收的本金。至此,如果要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学习,可以看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3号公告、财税2013年10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公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根据描述情况,整个业务过程中货物的起运地、所在地和到达地全部发生在境外,完全不进入中国境内,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货物购销行为更不属于营业税范围。
2、如前所述,整个业务过程均发生在境外,没有进出海关口岸行为,更没有向海关报关,没有享受出口退税的客观条件,不属于出口退税范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B公司应该可以根据购销事实向C公司开具0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由于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无论B公司还是C公司均应该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5、税务风险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议做好相关合同、支付或者收款的原始凭证的收集、入帐和备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B公司要注意A公司开具发票的真实性。
(3)为了防止风险,最好提单上有c公司的字样,说明确实业务经过c公司流转。
1、根据2014年2月1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另外,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每月应按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经费,
可见,外资企业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属于法定义务,应该按规定提取。当然,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如果没有提取,也未见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罚。
2、从用途上看,职工奖福基金的用途以前的规定主要是购建职工住房等,从目前实务看,职工奖福基金一般用于发放年终奖或者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工会经费开支范围是:(一)职工活动支出;1、职工教育费;2、文体活动费;3、宣传活动费;4、其他活动支出;(二)维权支出;1、劳动关系协调费;2、劳动保护费;3、法律援助费;4、困难职工帮扶费;5、送温暖费;6、其他维权支出;(三)业务支出;1、培训费;2、会议费;3、外事费。两者确有相互联系之处。但是根据前述规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从税后利润提取,通过利润分配等科目处理,而单位负担的工会经费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相关费用,通过管理费用科目处理,因此并不能直接将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转为工会经费。
3、因此,建议:从规范会计处理的角度讲,应分别设置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科目,按规定计提基金和拨缴工会经费,当然,基金提取比例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而定,对已经做出的会计处理,可按照准则规定作相应修改;从规范税收处理上来讲,如果通过将员工奖福基金转为工会经费已经在税前扣除或者意欲达到税前扣除的目前,则应该调增处理或面临调增的风险,可通过修改申报调整以前年度处理,或在当年汇算清缴时进行调增处理。
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交易(技术服务费)一般没有额度限制,实务中有时候会采用技术服务费占收入比重等来衡量,但法律法规并无明确额度限制。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6号最新公告;
虽然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交易(技术服务费)没有额度限制,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6号最新公告,企业应当在支付技术服务费时进行真实性测试、必要性测试、受益性测试、价值创造测试、重复性测试、补偿性测试等等。并准备好相应的技术服务费合同及相关资料。
返利业务
支付给消费者的返点就是主营业务成本,那么证明材料包括网络上公布的返点规则,返点给消费者的痕迹化的资料和记录等相关能佐证给X网确实支付了返点给消费者的证明,这样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法律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以参考根据以下资料扣除支付给会员的款项成本:
1)与会员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返点比例或金额;
2)返点的记录,如何支付宝返款记录、银行流水等能证明返点的资料;
3)会员消费的清单或消费记录;
代购业务
因贵公司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以差价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是目前这种模式税负最低的一种筹划方式。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贵公司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否则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1)贵公司作为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海外商家发票直接开具给客户,贵公司不开发票;
3)贵公司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的增值税额与海外商家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或者,贵公司将代购货物加价出售,仍与海外商家原价结算,另收手续费。
建议:贵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在合同中列明上述条款,明确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关系。
以上2中业务在采用当前解决方法为比较妥当的税收处理方式,暂未有更好的解决方法。
一、境内公司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实务操作
1.对于境内公司来说,已经发生并实际支付给境外母公司的利息支出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借款利率是否超过同期贷款利率;二是关联债资比例是否超过标准;
2.若母公司愿意放弃利息,发生的利息支出无需支付,则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费用。
二、境外母公司
对于境外母公司,需要考虑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法规定,根据OECD相关规定,如果两个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构成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构成条件,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一个企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则可以将这部分利润计入该企业的所得,并据以征税。
1. 对于已经发生并从境内公司实际收取的利息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征税,母公司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若母公司愿意放弃利息,需要考虑母公司所在国法律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的盈利状况,考虑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考虑集团整体税负。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属于法规列明的情形,不属于主观原因。
问题1:前期做哪些工作个人所得税会少交?
公司上市之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公司的净资产转成对应的股本,净资产内容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股份公司:股本溢价)、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1)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国税函发(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因此,从目前的实务操作来看,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视同股息、红利分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股份制改造,有限责任公司改造前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部分按目前文件规定来看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公司前期工作如下:
1、 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限制:注意中小企业的概念),享受116号文的延期缴纳税收;
2、 目前拟上市公司针对这个问题处理结果有三种(直接缴纳、分期缴纳、暂缓缴纳),建议与当地税局进行沟通,做出在股东转让股权时缴纳个税的承诺。
假如贵公司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已经挂牌新三板,转增股本的1000万元的部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2016年1月1日之后转增股本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处理。
问题2:个人所得税是代扣代缴的,但是公司不想让股东再拿出税金,如果做税后分红个人所得税也会增加,还有其他的不增加个税股东有不拿出钱的办法吗?
针对居民个人个税的税收筹划空间很小,不缴税更不可能,因此给予以下建议:
1、增加个人股东工资发放额,税率控制在20%以下;
2、增加个人股东年终奖金发放额,税率控制在20%以下;
3、与个人股东签订用车协议,支付租车费用和油费(谨慎使用,需要到税局代开发票);
综上所述,建议将各个方案综合考虑(不限以上方案),使税收成本达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