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政策只是针对预付卡开票及增值税处理做出规定,并未否定会计及所得税方面的“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关于开票及增值税处理的规定并非针对所得税处理的特殊规定。)
因此,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参考天津国税在16年汇算答疑,也是这个观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原则,抵账收回购物卡,应当作为往来科目处理。
借:预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可以归为发放购物卡的单位)
贷:应收账款(予以抵账单位)
【解答】
在非居民涉税业务中,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有两步:(1)从应该支付给非居民的款项中扣除该非居民根据中国税法需要再中国缴纳的税款部分;(2)将代扣非居民的中国税款“解缴”给中国税务机关。37号公告第十四条指中国境内的扣缴义务人已经通过“(一)扣缴义务人已明确告知收款人已代扣税款的;(二)已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单独列示应扣税款的;(三)已在其纳税申报中单独扣除或开始单独摊销扣除应扣税款的;(四)其他证据证明已代扣税款的。”等行为履行了“扣”税款的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未将该部分税款"解缴”给税务机关的情形。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等情况除外。
跟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
【解答】
在非居民涉税业务中,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有两步:(1)从应该支付给非居民的款项中扣除该非居民根据中国税法需要再中国缴纳的税款部分;(2)将代扣非居民的中国税款“解缴”给中国税务机关。37号公告第十四条指中国境内的扣缴义务人已经通过“(一)扣缴义务人已明确告知收款人已代扣税款的;(二)已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单独列示应扣税款的;(三)已在其纳税申报中单独扣除或开始单独摊销扣除应扣税款的;(四)其他证据证明已代扣税款的。”等行为履行了“扣”税款的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未将该部分税款"解缴”给税务机关的情形。
实际支付指的是支付给境外非居民款项。
您好,您的提问不完整,请您补充问题,谢谢!
【解答】您好!
参考《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既然作为“社会人员”,则非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其从事的也是独立劳务活动(装卸),确实应当按照“劳务费用(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一、公司应当取得发票,才能入账、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二、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确实,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解答】您好!
一、印花税按照金额大小计算,但并非“金额小不纳税”。除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二、印花税的征收方式包括依凭证征收、依账核定征收(这个并不矛盾)等:
(一)如果依凭证征收,这个要求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一般适用于规模比较大、非常正规的企业。
(二)目前工作中,比较常见的还是“依账核定征收”,这个文件通常当地税务机关(省级或者市级)来出。举个例子:某税务机关规定购销合同按照销售收入130%作为计税依据,而不再单独考虑采购部分。因此,这方面您需要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三、印花税区分不同税目计税,不会说购买油料(购销合同)与修理费(加工承揽合同)挂钩的情形出来。
【解答】你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餐饮服务”的定义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综上可以看出,财政部、税务总局把餐饮包括外卖餐饮定义为“服务”而非“购销”行为,不在《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列举的范围内。第二条如下: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薄;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您好,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因此如果是外贸企业,必须在5月1号前开具17%的专票,如果是生产企业,退税率在7月底前仍执行调整前税率,所以需要区分具体行业。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分别规定了10个行业及其他行业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根据这两个文件,要实行加速折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所从事行业:75号文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6号文: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公告)具体规定了享受优惠的10个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2)购进时间:75号文所列行业2014年1月1日后106号文2015年1月1日后购进;
(3)对所有行业的研发专用仪器设备: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若为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上述(2)规定的日期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对加速折旧的限制:上述优惠政策,除一次性扣除的外,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建议您使用铂略特别推荐的“搜索式”学习方法,在网站右上端的搜索框中输入“加速折旧”,就有相关课程,问答和资讯文章。如“ 201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析”(https://www.bolue.cn/onlines/452)可以系统地解决您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尽管现在做设备改造,设备原价68万元,改造需要42万元,设备已使用4年,发生的改造支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相应的进项税不认证抵扣,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到税务机关变更,设备租赁简易征收征税率仍为3%。
【解答】您好!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执行税法规定,而不应由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这里其实与“确认营业收入开具发票”并不矛盾。解释一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文件):收取款项(指应税行为发生中或者结束后,若预收则产生预缴义务而非纳税义务,这是两个概念)、应收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即合同应收或者收入实现)。
四、关于“先开具发票”发生纳税义务:此“先”是指收入已经实现而符合开票条件,但款项尚未收到,则纳税义务随之提前;绝非任意提前开票,只要缴了增值税就没事了。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附件填表说明规定:"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季度申报时可以弥补“符合规定的亏损”。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