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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您可以参考以下两个公式计算: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统字[2000]2号)第七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7年第43号)第八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年初国有资本]×100%
其实两个公式道理都是一样。
【解答】您好!(1)不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
在吸收合并情况下,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
合并方在确认了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后,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的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相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两种方式何种有利,不能一概而论。企业应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权衡考虑,做出选择,以确定效益达到最佳。
(2)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一般会涉及到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每个税种都有相关的减免税政策规定。比如,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适用条件不同,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条件,则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也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因合并转让出去的资产和负债价值,即会有合并损益产生。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合并损益。
【解答】您好!
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但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文件还没有下发,因此如何操作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但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文件还没有下发,因此如何操作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个人估计应该没有影响。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因此,委外加工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解答】您好!
一、公司、股东属于不同法律主体。既然专利属于股东,则此专利年费亦应属于股东费用;以股东费用票据直接拿到公司入账,并不合理。
二、若此专利确实属于公司使用,则可作以下处理:股东仍然自行缴纳年费。股东将此专利租于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股东以此租金给公司依法开具发票,公司持此发票入账。当然,股东需要据此依法纳税。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建筑服务的修缮与货物的修理修配都是对目的物进行修复、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业务,性质基本相同。但是从国家对行业归类来看,二者归属于不同的行业: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饰、装修属于建筑服务;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范畴。
在税收实践中,主要看修理(修缮)的对象是什么。如果修理(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应按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11%;对货物进行的修理,则应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根据上述规定,锅炉维修的增值税税率17%。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退汇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180天内退汇,二是原路退汇。如不满足以上条件,需要前去外汇局办理审批才可以退汇。若无法取得外汇局的审批,采用非正规方式处理,这里不建议。
【解答】您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如果当时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则此时补开发票存在瑕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再者,2013年不动产租赁业务尚未实行营改增,显然不能就当时业务拖到现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拿到现在进行抵扣。即使不讲税法,从常理上也讲不过去的。
【解答】您好!
您说的生产流程我并不熟悉,所以只能告诉您处理原则及依据,无法直接给出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定义,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然而,我们在上述列举各项之中进行寻找、套用之前,必须明确一个原则,即作为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组成部分“价外费用”之前提,乃是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收取。那么,商场对于商户进行罚款,商场向商户销售商品了吗?显然没有,那不是商场向商户销售商品而罚款,而是因为违反了“结算方式”进行处罚,因此,该罚款并不属于“价外费用”。
【解答】您好!
一、按照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常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销售二手车或拍卖二手车时使用。如果自行转让,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相关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二、关于增值税(假设您是一般纳税人)
(一)如果此汽车购入时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此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销项税额,并据实、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二)如果此汽车购入时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相关规定,则可依照3%征收率减按照2%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依法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则可以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普通发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依法不得抵扣;如果依法可以抵扣,而因公司自身原因,比如未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抵扣,则不属于此列,而应当如上所述“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销项税额,并据实、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