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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按收付实现制,其他支出项目通常按权责发生制。因此如果是年末账上计提工资,未实际发放。税务局可以要求纳税调增。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实务中,只要是统一购买的工作服即可。如果是不同员工分别自行购买后来公司报销,就不允许。
汇算清缴前已经取得发票,且在去年入账的,可以在2014年度扣除。否则不得扣除,应调增。
根据 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请确认电子申报卡是否是金税卡,或IC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上述文件可知,如果不作为管理费列支,而是作为工资薪金列支,则可以税前扣除。
等面积部分为什么按成本价且不含地价,是因为政府将拆迁的责任转嫁给了开发商,但是超面积部分不应受此限制,超面积部分应当按照市场价,即转移房屋产权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贵司这种超面积部分收取款项过低,税务机关可能会关注。
佣金目前暂未营改增,仍交营业税。中国的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管理是按业务,而非按法人。一个法人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的,应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1.如果进行关联方的债务豁免,需要提供哪些书面申请及资料准备?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方之间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应提供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以及相关证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等。
2.豁免当中涉及到的国内税务该如何处理和注意事项,如所得税调整等,会计科目上怎么记账?
解答: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发生债务重组业务,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也就是说,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和所得,可以分别作为损失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本例中由于双方存在关联方关系,而新税法实施后,直到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也只是明确了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而对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如何处理,税法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各地的理解和处理也存在不同。“两税”合一前,200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曾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债权人与债务人才可以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和债务重组所得:1.经法院裁决同意的;2.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3.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新税法实施后,200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也就自然失效。就本例而言,双方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是基于存在关联方关系而发生的,而并非基于正常商业目的进行的市场化交易,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铂略财务培训认为,你公司豁免关联方的债务,比照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视为捐赠处理应该更为合适,由于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实际上,应做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关联方应做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我们每月做的外汇收支及货物进出口流的匹配数据系统,这部分的豁免在于外汇收支处理上是收不到了,但在货物流上面还是现实出口的,这部分的数据怎么抵消并处理?
解答:由于该部分出口货物无法收汇,应按规定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否则超期将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对于雇主责任险是否能在税前扣除,目前各地操作不一,有些地方在税务局内部也存在一定争议。以下是铂略财务培训整理的各地观点。
河北观点—冀国税函[2013]161号
九、 企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公众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具有相同性质,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江苏观点—苏地税发[2002]212号
江苏地税局曾认为雇主责任险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有关,投保是为了企业的安全,曾明确规定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但该文件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自然失效,也没有后续的正式文件,但是其精神各地掌握不一,有的同意扣除,有的不同意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