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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自产设备并安装的建筑公司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销售外购的设备并安装的建筑公司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因此,市政设施的养护、修缮按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10%。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4月份买的商品,17个点的进项抵扣,5月份商品进行活动宣传了进了费用里了,这个税是按17个点转出还是按16个点视同销售了”,5月份商品进行活动宣传了进了费用里了,说明5月份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纳税义务,按按16个点视同销售正确。
贵公司购买汽车,如果取得普通发票,按价税合计金额计入汽车原值;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用于生产经营的,进项税认证抵扣,按不含税价款确认汽车原值。
【解答】您好!
一、资金拨入食堂账户,属于内部流转,不需要发票。但应作为职工薪酬核算,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对外购买支出款项需要取得发票,否则无法税前扣除。
三、因为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即使取得扣税凭证,亦不得抵扣增值税。
【解答】您好!
收到的权利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解答】您好!
一、首先要区分临时工与劳务工的区别
参考《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如果属于临时工工资,则按照职工薪酬核算。如果属于劳务费用,则需要依法、据实取得发票入账。
【解答】您好!
企业发生的会务费开支一般需要应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看具体用途,比如:财税培训的会议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核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年会产生的会议费,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餐饮服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而酒店发生的住宿、餐饮、会议等各种服务应分别开具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4)会议展览服务
(七)生活服务。4.餐饮住宿服务。(1)餐饮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会议服务和餐饮服务分别属于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因此酒店开具的发票内容“餐饮服务-会务费”本身就是不正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实体法律法规规定,关联方交易是应当按照独立公允的市场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即应当按照独立原则收取利息,应当据此申报或者调整已经申报事项,并依法补税。另外,关联方互相拆借资金亦属正常。但是如果因此而使本公司货币资金过少,影响正常经营活动或者归还债务,由于是关联公司所借,则可能有“抽逃出资”之嫌。这方面应当引起注意,有必要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情形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因此,除非属于规定特定情形(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息贷款应当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里可以参考一下四川国税营改增答疑,“问: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解答】您好!
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解答】您好!
一、改造期间固定资产净值结转“在建工程”。此时已非固定资产,自然不再计提折旧。
二、改造完毕一并结转固定资产。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