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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可以作为免税工资申报,也可以不申报,应按当地税务局要求为准。目前相关备案已经取消,由企业自行准备资料备查,税务局可以随时提出调阅资料。
大部分在中国境内工作已经涉及到在中国报税的义务。纳税义务分为居民纳税义务和非居民纳税义务,在本例中,该澳籍个人向澳大利亚负居民纳税义务,向中国负非居民纳税义务。正常报税顺序为,先在非居民国(中国)报税,再向居民国(澳大利亚)申请抵免。中国不会同意豁免该个人的报税义务,该个人向中国报税后可依照《中澳税收协定》向澳大利亚申请退税。但目前由于该个人的过失,未按时申报和申请抵免,实际是否能够退还,取决于澳大利亚的法律。提供《中澳税收协定》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供参考:除适用澳大利亚现行有效法律,有关在澳大利亚以外国家支付的税收允许从澳大利亚税收中抵免的规定(应不影响其一般原则)以外,根据中国法律并与本协定一致,澳大利亚居民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不论是直接的或通过扣除缴纳的,应允许从就该项所得所应缴纳的澳大利亚税收中抵免。
非居民纳税人仅在境内营业或取得被动收入的情况下才构成。如果该海外公司并未有销售人员在境内活动,并未有人员到境内签署销售合同,并未在境内有常驻办公室开展经营活动,通常情况下不会构成非居民纳税人。不产生预提所得税。
仅仅当货品进口时,需按照海关要求缴纳关税、进口增值税或进口税(根据企业进口或个人进口)。
不产生预提所得税的情况下,也不产生扣缴义务。
根据 财税字[1994]020号,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对于合同是否可以有个人与房东签订,并无强制要求。如果实际租金超过公司规定的,报销限额以公司规定为限,超出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这个期限根据不同的减免税备案政策有所不同。该文件发布的意义是,此前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在“事前”提交相应资料进行备案。而根据新原则,纳税人只要在首次享受减免税时报送材料即可。税务局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期“后”提交资料。该文件在税务领域实现了本届政府简政放权,事前放开,事后管住的管理思路。至于这个规定期限具体是几月几号,要根据具体政策和税务局的具体要求来判断。另需注意,该文件规定的很清楚,“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提供材料,也就是说,没有特殊情况下都应按此时间执行。税务局“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这里实质先享受优惠,再进行备案了。属于税务局对纳税人程序上的豁免,因此主动权在税务局手中,应以税务局对某项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为准。
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时,员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
无偿转让股权属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因此该事项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 《办法》)第三条规定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办法》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本案例工商变更时属于(4)国家有关 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 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 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 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根据中国税法,此情况有被征税的风险。因通过办事处向境外提供采购服务可能被认定构成常设机构,从而征税。需注意,根据 国税发[2010]75号 等文件,当办事处为企业自身采购货物时可免于认定为常设机构。当办事处为他人提供采购服务时已经构成了经营行为,应认定为常设机构征税。
固定资产新税法实施后的调整并不是追溯调整。而是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因此追溯调整并无道理。
但如果是因会计处理错误,例如没有“使用剩余租赁期间作为摊销年限”而导致多缴税金。那么多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参见《税收征管法》
根据办法,三类企业可免于提交同期资料。(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关联购销金额指货物购销金额,例如境内外的关联货物购销金额就应理解为关联进口金额与出口金额的总和。其他关联交易是指货物交易以外的交易。例如服务交易,专利和商标授权等等。举例而言,如果一个外资企业与其境外母公司进出口金额加总计1亿9千万,且向母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加总计3900万。那么该企业可免于提交同期资料。
根据办法,三类企业可免于提交同期资料。(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反过来说,不符合上述免于提交条件的企业就需要提交。例如,如果企业关联购销金额(进口金额+出口金额)高于2亿元,且是与境外关联方进行交易,那么就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同期资料一般是在汇算清缴时提交。注意汇算清缴中也会提交关联交易申报表。该表中披露的信息与同期资料中的信息必须保持一致,否则很容易引起怀疑。
因公司使用造成车辆损坏而发生的维修费可以税前扣除。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此时“维修费”实际上属于租金的一个项目。车辆正常保养的维修费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成本费用应有相应的凭据方能税前列支;计算政策性搬迁的所得和亏损同样要适用以上原则性规定。目前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上也没有被允许就单独某一事项进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