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就是“三流一致”原则,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
一、若由总公司开具发票,则同时须由总公司发货销售并收款,此属于总公司业务。
二、如上所述,既然属于总公司业务,则总公司向分公司支付所谓“差额”,其实并非对应“应税销售行为”;总公司此项内部支付不得税前扣除。分公司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缴纳企业所得税。(若非上述所说,而本身违反“三流一致”原则,则另当别论。)
三、若“对分公司在年终根据销售任务完成情况对分公司进行返点奖励”,则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相关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上述返利实质上属于“销售折让”,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总公司、分公司分别冲减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和购买成本、进项税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㈠以资产清偿债务;
㈡将债务转为资本;
㈢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㈠和㈡两种方式;
因此,“公司与某公司有60万元应付账款贷方余额(十几年前的账面余额),现经过和解,需付对方19万元”,建议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按债务重组处理。借:银行存款 19 贷:应付账款 6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41,债务重组利得按规定只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商贸公司,与商场签订联销合同,公司销售交商场收款,每月商场费用扣点18%”,销售主体为贵公司,贵公司应全额(商场收款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每月按规定确认支付商场的管理费等费用。
一、公司可以借款给没有业务往来的自然人,双方需要签订借款协议,可以约定收取利息或无息;
二、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无论是否收取利息,均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全面营改增后企业无偿提供服务(包括贷款服务)视同销售服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解答】您好!
依据税务总局2018年1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贵公司支付专家费用,如果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您好!
(一)若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则依3%征收率减按照2%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意:这是指“法定不得抵扣”,如果依法可以抵扣,而因自已原因(比如未取得专用发票、专用发票逾期等),则并非上述情形。若适用“依3%征收率减按2%计算增值税额”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若依法已经抵扣,或者因自身原因而未抵扣,则按照适用税率(16%)计算销项税额。
参考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解答】您好!
(一)若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则依3%征收率减按照2%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意:这是指“法定不得抵扣”,如果依法可以抵扣,而因自已原因(比如未取得专用发票、专用发票逾期等),则并非上述情形。若适用“依3%征收率减按2%计算增值税额”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若依法已经抵扣,或者因自身原因而未抵扣,则按照适用税率(16%)计算销项税额。
参考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解答】您好!
一、此次修改的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会随之修改。
二、显然上述“1年以上5年以下,境内外所得征税规定”会修改的,因为这样会形成“半年至1年”的盲区。
【解答】您好!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也就是说,这里的标准是“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显然,是指2018年10月1日起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但不是会计核算或者公司发放工资月份);就是说,只要2018年10月1日起发放,不论公司、会计记账、核算为哪个月,皆适用上述决定。
【解答】您好!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这方面会计、税法规定基本一致,并无差异;公司规定不合会计、税法要求。
如可行,可采取出租等方式增加收益。
如果自己开发,应规划将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
除了转让,还可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