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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开具。
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包含但不限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其他地方性附加税费。纳税基数为税务局认定的价格,基本以公允价值(市场同类无形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认定。
正如您所表述,要求提供数据的单位不同,其口径大概也各有不同。大致原则上,应交数、已交数理当一致(难道还能应交不交);至于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纳税义务,不应包含在内;教育费附加并非税收,如果统计“税收总额”,也不应当包含。当然,最后还是应当按照填表要求、口径填写。
比如您购入债券
借:债权投资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卖出债券
借:银行存款 98万
投资收益 2万
贷:债权投资 100万
可以税前扣除。此投资收益已经体现于会计利润;申报表从会计利润开始填,已经包含这个因素,不用另行填报。
事实上,主营业务成本,即因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而必然发生的、存在直接关联关系的支出。对于租赁房屋、收到物业费而言,此房屋折旧、直接提供租赁服务和物业服务的人员工资和其他直接费用,即为此项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主营业务成本。
不包含。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因此,采矿权独立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而不存在包含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也就是说,作为关联企业交易,应当以市场公允价格计税,否则可能面临纳税调整。
这属于向个人支付解约补偿款,本身不是增值税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上业务,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附以打款单据、结算单据、相关协议等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公司“收到的嵌入式软件退税款”,并非因为上述销售行为,则无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汇缴结束仍未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