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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之前国税函【2009】698号文中也有六项判定。但是那个判定不是一个绝对,不是一个充分必要的条件。若某些条件达到的时候,税务局说的是不利于,即说不漏税判定的。但是,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的六项测试,每一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都具有充分必要性。有可能意味着当某一项费用,可能某项测试没通过的时候,那可能税务局一枪就把毙掉了。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哪怕该费用,该所谓的服务费,是有真实性发生的,也是有提供的,也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又给该企业带来了利益,若企业已经外购了该服务了,那该费用就不应该支出了。
劳务公司可以开出发票的,目前营业税下,劳务公司是差额征税(按开票金额减除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等费用后缴税)。“营改增”后,仍有待观察。
理解是对的,基层税务局为了规避风险,在执行层面从严掌握。但从高层角度,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员卢云在答纳税人疑问时阐述了现行口径。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只有独生子女费和子女医疗费可以进入福利费,幼儿园学费一般不可作为福利。
只有独生子女费和子女医疗费可以进入福利费,幼儿园学费一般不可作为福利。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符合当地标准的午餐补助免个人所得税。但其他差旅补助不免个税。午餐补助不必需要发票,可以作为差旅费列支。
其实,无论直接费用化还是计入职工薪酬,一般都可以当期税前列支。唯一的差别是,是否可作为计提福利费、工会和教育费的基数。这个会计制度和税法上都没有明确,铂略倾向于认为可以。若谨慎考虑,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只要是外籍员工,费用真实,没有标准限制,可以作为暂免征税的项目,不必缴纳个税。详细探讨请研读铂略财务培训报告《派遣人员系列II:外籍雇员个税免税项目详解》。
可以,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不影响用工实质。
铂略观点,工资部分直接进入工资薪金。劳务公司收取的劳务费部分进劳务费。但此问题目前有争议。“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工资,是否属于“直接支付”,是否能税前扣除,这个问题目前有不同理解。铂略倾向于属于“直接支付”可以税前扣除。
福利费不分国籍,统一受14%的限制。如果福利费扣除额度不足用,铂略认为可以向税务局主张这些不属于福利费,属于免税工资一部分。这样可以增加福利费扣除额度。
根据目前的经验,税务机关对所有劳务费支出,都要求提供合法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