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您的提问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解答】您好!
一、股东、公司属于两个法律主体。股东个人名下财产,并非公司财产。
二、股东财产入账公司,可有以下方式
(一)投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捐赠: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销售: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同时,以上各方式对于股东来讲皆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应当依法纳税。
【解答】您好!
您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606 固定资产清理:三、(二)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明确: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垃圾处理处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70%。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平整没有专门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您好!
一、增值税
1.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风力、水力发电,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环境保护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解答】您好!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比如营业收入已经确认,此时已经符合发票开具条件,但尚未收款也未收到索款凭证;但绝不是任意先开发票)。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解答】您好!
当期初所有者权益为正时,可以计算资本保值增值率;当期初所有者权益为负值,计算的资本保值增值率没有实际意义,不用计算资本保值增值率。
参考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规定:
下列情形不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直接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
(一)国有资本年初数为负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末数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增值;
(二)国有资本年初数为正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末数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减值;
(三) 国有资本年初数为负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末数为负值且绝对值大于年初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减值;
(四)国有资本年初数为负值、剔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年末数为负值且绝对数小于年初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为增值。
参考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客观增加因素主要包括:(一)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二)无偿划入;(三)资产评估;(四)清产核资;(五)产权界定;(六)资本(股票)溢价;(七)税收返还;(八)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九)其他客观增加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等。
客观减少因素主要包括:(一)专项批准核销;(二)无偿划出;(三)资产评估;(四)产权界定;(五)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七)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八)资本(股票)折价等。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房地产公司售后返租和转租,在税收上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销售时应交纳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及附加;转租时按“服务业-租赁业”交纳增值税及附加。销售时:房地企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购买方:缴纳契税、印花税。租回房产:房地产企业缴纳印花税,出租方:涉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印花税、所得税。转租:房地产企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因此,上述情形应当分别填报"借款所得到的现金"项目、"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
【解答】您好!
我公司应该属于新办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对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五、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