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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03月21日答疑《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取得的收入如何列支?》
问: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将该车库转让取得收入。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文件中所称“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否指该车库无论是否对外销售,均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能结转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同时,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
因此,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所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不能再结转成本。
【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至于“在岗率”,目前倒是没有这方面的直接要求。
【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相关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依照此文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自然属于金融企业,除非没有取得金融执业资格的不合法经营企业。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中有一句话也可佐证此观点:“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解答】您好!经查最新版本《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发电机组是指由发电机及其原动机组装成(或准备组装成)整套设备或装在同一底座上所组成的机械。编码:109040201;属于“货物——机械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定义: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而对于软件、技术、信息、系统之类(无实物形态)进行维护则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基于以上分析,发电机组既然属于“有形动产”,对其维护应属于“修理修配”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17%。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另外,该公告第三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确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于7月1日起停止使用,而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同时,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印花税款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内。
【解答】您好!《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二、(四)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
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涉及境外经营的,如有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列入所有者权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处置境外经营时,计入处置当期损益。
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解答】您好!实事求是地讲,目前对于房地产(在建工程),没有特别的优惠规定,基本就是老政策或者一般规定。
一、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率11%。
二、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销售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四、附加税费
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
五、企业所得税
转让收入、相关成本费用、税费(增值税是从收入中剥离)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您好!如果只是资金出现负数,其实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没有直接影响。不过货币资金负数通常并不符合逻辑,也容易引人怀疑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还是建议您据实调整一下。
【解答】您好!这个问题涉及许多实际因素,无法直接作答。
一、如果租金较低,显然可以节税。然而,此租金金额需要符合市场公允原则,否则难以得到税务认可。
二、如果投资,则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其中,即使从集团角度考虑(即母子公司一并考虑),土地增值税、契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也是净增税种,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则可能一方缴税、另一方抵税,不会增加税负。至于房产税,虽然都是计税余值征收,然而此项转让将会导致计税余值增加,而使持有环节房产税也会增加。
三、如果出租,则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则改为从租计征。
四、如果非要比较,则涉及租赁期间、资金时间价值、未来租金金额、可抵进项、母子公司股权比例等众多因素;而且投资是一次性税收与持有期间税收皆有,出租则是持有期间税收,所以单从答疑角度,无法给出直接答案。(实在抱歉,这确实是个挺大的问题,更适合您公司全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在这里,我们不要纠结“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这些字眼;从立法本意来看,行政、司法类处理处罚措施皆不应税前扣除,而经济类处罚措施(比如银行罚息、合同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这也得到了各个领域的普遍认可。
基于此,海关滞报金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