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进项抵扣增加可以留意两点,第一个结算时点。大概在十月一号四大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就会正式生效执行,那么如果生产性企业十月份前有建造厂房或者购买房屋的计划,那么可以适当的将结算时间延后。这样就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第二个进项转出。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和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不能进项抵扣,所以都需要进项转出。比如会计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服务接受企业取得审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根据税法角度,公司的业务是一部分属于增值税业务,另一部分属于非增值税业务。非增值税业务不得进项抵扣,因此审计费应该按照非增值税业务的比例进项转出。
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14]57号规定,上述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所以,铂略认为对于贵司处置固定资产,要明确购入时是否抵扣过进项税,如果抵扣过进项税,要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抵扣过进项税,在2014年7月1日前,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在2014年7月1日后,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所以,是需要进行备案和建立相关台账并保存好相关资料。
跨年工资是上年计提,本年支付。之前的计提与后面的支付出现差额是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该问题分几种情形探讨:
1. 如果年终奖在1、2月份计提,铂略财务培训倾向于认为该年终奖就是计提年份的年终奖。
2. 如果上个年份没有计提,则不存在纳税调整的问题,也不属于跨年工资的范畴。
3. 如果上年计提一个估计数,次年年初做了修正,考虑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计提数与实际数有差异,并且实际数已确定,年报这时还没有出来,索性调整去年数字至最终金额。
第二种情况,实际发放与上年计提有差额,年报已经出来。两种情况,如果实际数大于计提数,去年计提数可以全额调整,差额作为今年的数据。即实际发放的年终奖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去年的年终奖,另一部分,即差额作为今年的费用和实际发放的年终奖。如果实际数小于计提数,计提中没有发放的金额要做纳税调整。
可以在一张发票上开具不同税率、内容的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7号)规定:“二、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因此,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所以,物流商作为交通运输企业应该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如果想实现“一票多税”功能,是需要对系统进行升级或者必要的操作方可实现。
对于如何实现“一票多税”功能,具体要看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个人认为四川税务机关要求在运输税控机上安装另一套软件,并不违规。这也是实现“一票多税”的必要手段。
实物形式发放的通常是可以的。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员卢云在答纳税人疑问时阐述了现行口径。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这个问题可能ABC成本法(作业成本法)可以给出答案。对于不是批量生产的产品,确实传统成本的计算方法很难得出准确的成本数据,也就带来了保价的困难。作业成本法在这一点可以满足上面的这些需求。
变动报价的关键是,成本如何合理的估计,估计过高,影响产品竞争力,估计过低影响利润。
回到这个问题,比如说改样成本,分人工费成本和材料成本,材料是直接成本可以统计的到,人工费可以用作业成本法来估计,设计团队的总人工费除以月图纸修改量,可以得到每次修改图纸的成本是多少。
再比如检测费,同样可以用作业成本法来计算单件的检测费成本。至于废品率,只能通过历史数据的估计来计算。
销售数量的问题,主要看是不是有些成本对象的驱动因素不是件,而是订单数(包括销售、计划、仓储等),可以按照这个思路来计算每个订单的成本。
因差旅而产生的租金属于因公支出,不缴纳个税。非应差旅产生的租金,除了外籍人士有法规明确可以免税以外,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体检可以,团队建设通常可以,旅游不可以。这个问题深入讨论详见铂略财务培训课程《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
不需要进项税转出,因为不属于《条例》第十条所列的非正常损失。所收取的赔偿款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销售返点(返利)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1)开红字发票,开红字发票需去税务局办手续,而办手续时则必须提供双方都有协议(包括开多少返点)。如果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一、(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可知开具普通发票会多收17%的增值税,这时需要提供的凭证是双方的算账凭证。
2)在下一张供货发票上打折,即通过下一次购货折扣的方式返点,这样会导致下一批货物单价的下降。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面值大好管理风险高,面值小使用方便但银行对小面额的银行汇票贴现不予办理的这种情况,在实际使用中,铂略建议企业制定银行承兑汇票相应的一些管理办法,例如背书的次数,出票的银行,票据的时间以及票面的金额都可以做相应的一些要求和限制来规避小面额的一些问题。如果一定要收一些小面额的承兑汇票,在银行不予办理贴现的时候,建议财务人员可以考虑把小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供应商,以付款的形式支付出去来避免自身去贴现,银行不予受理。由于贴现要支付相应的贴现费用,背书给上游供应商后,意味着把问题抛给了供应商去解决。
可以。担保两年的有效期指的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偿付要求的期限,并在两年内向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