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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要求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要做收入入账。既然是一种收入,而且也没有说是营业外收入,税务局认为还是一种服务收入,即为国家服务代扣或者代收税款给的服务费或手续费。现在税法对手续费是否减免营业税没有明文规定。
只要构成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就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务局认为这是一种服务收入,从严来说要征营业税,也是有道理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地税局还是采取了宽容态度,没有去较真要补营业税。
工资薪金的计提与发放期间不一致是正常的。只要在汇算清缴期前实际发放即可,如果能够保证在汇算清缴期内实际发放全部工资薪金,按照计提额填报,可以税前扣除,无须纳税调整。
要么申请退税,要么抵来年的税。在账务处理时,如果金额、影响不大,可以放在当期的所得税费用里;如果影响重大,可能需要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铂略财务培训提示税务管理者注意:多缴的1万元,来年只能抵企业所得税,不可以抵其他税。
“101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规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的,选择“总机构”,选择的纳税人需填报表A109000和A109010;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比例缴纳的总机构,选择“按比例缴纳总机构”;其他纳税人选择“否”。你单位在外地设立分公司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办理税务登记,并且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了,说明你单位是汇总纳税企业,尽管外地分支机构零申报,但你单位也是汇总纳税企业,应选是总机构。
根据财税[2013]106号,应该征收增值税的咨询业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该类咨询应是企业对客户提供的一对一服务。而本例中对于客户向供应商下订单根据订单金额向贵司返点作为服务费的业务,显然不属于咨询业务,本质上是销售代理,而销售代理仍然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地税局认为交营业税是正确的。
然而,对于垫付订单金额30%-100%的预付款给供应商然后客户将垫付款支付给贵司的业务,地税局要求贵司赚取的差价缴纳营业税则是不妥的。因为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显然贵司垫付了资金,所以应缴纳增值税。
因此铂略财务培训认为从这个角度贵司可以进行筹划,统一垫付少量资金以达到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必须以当年公布的公益单位名单为准。比如根据的是上海地区公益名单,如果上海市在每年4月份由财政、税务一起发布名单,那么企业就应根据2014年4月份发布的名单进行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的确认。2013年4月发布的名单是失效的。
如果是在境内接受劳务,必须开票;如果是境外单位在国外提供服务,则不可能取得我国形式发票,只要经济业务真实,取得合法凭据即可,不需要开票。
注意详细计划的制定,以及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三个内容之间进行选择。
班车费各地处理不同。原则上,因办公地点偏远,缺乏公共交通工具而向员工提供班车的,属于公司正常办公费用,计入福利费或租赁费用都可以。对于无法搭乘公司班车的员工,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的合理交通补助,实务中通常可以进入福利费。
在这里,铂略想牵涉到两个问题,一个是产品本身的成本,另一个是按交易来计算的成本。
产品本身的成本相对比较直接,在财务系统健全的情况下,一般都是采用标准成本法计算,那么不同批次之间的产品在结转的时候通过成本差异摊销就已经把它转换成了实际成本。因此可以计算毛利率和净利润。
另一个问题是按交易来计算的成本,因为通常摊销成本的时候多数是以量来计算的,也就是每单位产品所分摊的成本。当财务人员要计算每一张订单的毛利率的时候,就牵涉到了按活动来分摊,这个相对对企业的核算的要求是比较高的。毛利=销售额-产品成本-分摊的固定成本-分摊的变动成本。这两个分摊的基础就要求财务人员对企业的活动能够比较精确的分摊到订单数上,以取得这一单的利润。
那么这就牵涉到了第二个问题,如何建立财务分析系统,第一点,铂略是建议从会计核算系统入手,首先有一个扎实的数据源,第二点在这样的要求下,财务人员可以考虑采取ABC成本法,作业成本计算法基于资源耗用的因果关系进行成本分配:根据作业活动耗用资源的情况,将资源耗费分配给作业;再依照成本对象消耗作业的情况,把作业成本分配给成本对象。ABC成本法相对对于企业的了解会比较高,要在对企业的运作进行充分了解与分析的基础上,设计企业的作业成本核算模型,在建立作业成本核算体系的基础上,输入具体的数据,运行作业成本法。
可以,从劳动法角度,企业和派遣员工之间,也属于用工关系。
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属于工资薪金,不缴纳营业税。支付给外部人士的费用,例如讲师课酬、平面设计费,需要缴纳营业税,具体方式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