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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形式免除。该问题中,若卖方承诺自己去交税,要求买方不必管他。从买方的角度看,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申报和交税的凭证。因为若卖方没有履行交税义务,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还依然存在,而没有履行扣缴义务会被处以50%到三倍的罚款。
当然在该问题上,买方一般可以通过两种形式规避和降低风险。原来国税函[2009]698号要求卖方去申报,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文说明买方也可以申报。在上述举例中,卖方承诺去交税,但难以了解他交没交,第一种形式是买方可以主动在合同签署生效后的30日内向税务局申报,此后若税务局再追究责任也可以有减轻的环节。第二种形式是在交易合同中明文约束。比如,把对方交税作为交易完成的前提条件或设定赔偿条款,若对方没有履行承诺的纳税义务,使买方产生了相应的罚款或责任,卖方应全额赔偿买方。以上是从买方的角度来看可以控制和减低风险的渠道。
对于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以前年度多交的税款,无论是何种税款,均不构成税法意义上的收入,但铂略认为根据多交税款当时处理的不同对应收到退还的账务处理也是不同的。
在账务处理上,要关注贵司在以前年度是多交税款时是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多交税款是通过应交税金借方多缴纳的,收到时做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收回多交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第二种情况:多交税款时计入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费用科目,原理账务处理是: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说明你单位多交税款在税前扣除了,但不是实际发生的税款,按照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在此种情况下,你单位收到的税款就应该计入收入,目的是和前期多交税款形成的费用进行配比。收到时可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收回多交税款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鉴于是与关联方发生的质量赔偿,应关注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真实性原则,如果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真实性的原则,发生的质量赔偿款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您应该准备详细的证明资料,来证明此笔支出是真实发生的。
是否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目前税法中对于代扣代缴仅限于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项目,质量赔款不在此列,因此,税法目前对于质量赔款未作出规定,但此笔款项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是否征税,权力在于您主管税务机关的裁量权,所以最为稳妥的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判定。
是否需要办理对外付汇的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中规定,包括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所以无需进行备案。
2014年国家税务局出台39号公告,针对“对外虚开”重新进行了定义。这个定义出来后,善意虚开的情况应该会大幅减少。
以前经常会有,如A企业的业务人员跟一个运输公司B签合同。现在运输都已经营改增,但是运的车队、团队实际上是挂靠在另外一家C企业的。B企业跟C企业仅仅是交管理费的关系,B去开票。那么税务局经常会查到C,C就说B挂靠经营的实际上不是B的业务部门,也非B的人员,B开票,这叫虚开、代开。那么作为受票方,支付运费的A并不知道B是挂靠在C,还以为就是B企业本身。这种情况取得的发票,以前叫善意取得的虚开。
现39号公告已规定,只要双方交易实际存在,即B跟A谈生意时,以他挂靠的C公司的名义来跟A签合同的,A打款到B的账上去的,且B的发票也是合法取得,开的是合规的,现在不叫虚开。
所以现在善意取得虚开票的情况比较少,一般来说概念上是如此界定的。
以后还有所谓善意取得,进项税不能抵扣。若支出、交易是真实的,只不过是票不合规,企业所得税在税前能不能扣除?
2008年以前旧的税法下,国家税务总局曾经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有过答复,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如果换不到合规的发票就不能扣除;2008年以后对这个问题没有正规的解释,各省掌握标准不一样:
有的省份规定,只要能证明是善意取得的,无法换得合规发票,若对方被抓起来,其他证据都证明交易是真实的,那么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实际发生原则,只要证明是实际发生的,就允许扣除;有的省仍较机械地引用国税总局2008年80号文,认为发票不合规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因此所得税区域性差异较大,不能一概而论。
2014年9月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公布税务事项通知书(哈阿国税通〔2014〕0903号),目的是要求企业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国税局収现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在2012年1-8月购入货物的增值税与用发票69张,进项税合计900余万元。经调查得知虽然业务是真实发生,但是加盖的是旧式发票专用章。所以冀东水泥取得的69张収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所以冀东水泥900余万元的进项税款不得抵扣,所得税也无法税前扣除。
铂略财务培训提醒,对于发票章有问题的,包括盖章不清楚等,企业都应该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的实务操作:
• 普通发票随时可以开红字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80天内随时可以开红字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认证了就可以开红字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了180天没有认证,如果该发票属于不能抵扣的范围,可以去税务机关申请开红字发票。
增值税税率与企业的性质无关,是与企业提供的服务和销售的货物种类有关。销售货物税率为17%,仓储服务税率为6%。
企业根据销售量来年对客户进行订单折扣返利的形式没有问题,只是企业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不要说是去年的返利,就说因为上年达到销售额,今年给与客户一定比例的返利。
贵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给A公司无疑,产品已经发出,所有权也就转移给A公司。至于之后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交易,贵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B公司提出让贵司开票显然不合法合规。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如果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将产品线,以及连同和产品线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等一并转让给B公司,那么开给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转移给B公司,但本例中可能只能转移40%的部分。
受托加工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委托方。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出的原材料,不需要入账,只需要备查。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收回委托加工的半成品,委托方可借半成品,贷委托加工物资入账。
首先,与境外公司没有业务关联,不需要为外籍人士报销差旅、住宿相关的费用,该公司可以替境外公司代垫,再向境外公司索取,但是不可以报销。其次,如果与境外公司存在业务联系,这笔费用应该作为境外公司的成本入账,和该公司无关。
营改增规定,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在境外提供或接受应税服务,视情况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本质是对毛利征税。要降低增值税税负,需要考量销项高、进项低的原因。是否有许多采购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未取得进项发票导致的?还是预收款过早缴纳销项税导致的?不同的情况需要不同的处理方法,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