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账实不一,属于会计差错,应当据实进行账务调整。
二、“多余材料要处置掉”,按照您的意思, 我猜是卖掉吧?如果这样,这就不是“报废”,而应当按照销售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简单来讲,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对应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剩余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您把“2020年,预提年终奖200万,在2021.03冲减了200万,实际发放140万”,这三笔会计分录写一下。
请问是否收取费用?
毫无疑问,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而进项税额则是凭票抵扣(特殊情形除外,比如农产品,比如国内旅客运输,但此业务并非特殊情形)。那么,您在实际经营中,基于这种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因素,在确定销售价格、购买价格时,可以予以考虑(简单来讲,就是增加销售价格、压低购买价格)。
根据“财会〔2016〕22号”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关税”本属于现实义务,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若为借方,应在此项目负数列示。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可以,但应以“物流、仓储或运输”为主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文件要求,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您好,请补充一下您的问题,如业务背景,业务流程,管理需求等,以便我们充分理解,谢谢!
目前没有个体户餐饮业免税的政策,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是可以免税的。
一、关于经营范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1日明确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二、关于是否能开专用发票问题
先举一例:小明没有驾照,当然不能开车;但小明可以买车吧?人家可以买来不开啊(就是这么“豪”)!
贷款利息当然不能抵扣,但税法并未禁止开具专用发票啊!人家就是要开专票,开了专票不抵扣就行。
个人认为,这种情形不用缴纳印花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一、(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三、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