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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这个难以一概而论。如果单独从税收角度来看,可能股权稀释要好一些。股权转让肯定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而股权稀释则规定不太明确,按照宁波地税解答: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这里指的是增值税范畴“计税销售额”,与会计范畴“销售收入”不是一个概念。
申报表上: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而税法规定的差额扣除则体现于附表二。
也就是说,增值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收入”不必强求一致,各自按照规定标准处理即可。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分两方面答复如下:
1、货币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货币返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根据上述规定,汽车4S店收到厂家现金返利应冲减进项税同时冲成本。
2、实物返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应视同销售。实物返利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汽车4S店收到厂家实物返利应按购入实物处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
因为满足了“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虽然这个会计处理是在2016年,但是已经确认了损失)如果还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中划线部分条件:“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坏账专项报告的内容请参考一下当地的操作规程。如沪国税所[2011]101号《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对坏账申报的资料要求供参考:
申报事项名称:坏账损失专项申报
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先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之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提交的材料:
1.《坏账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若债务人与债权人曾持续发生购销业务的,可提供最后几期销售业务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3.坏账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7.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8.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9.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10.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1.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12.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13.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14.属于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6至13项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15.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受理流程:受理窗口
受理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受理期限:受理部门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手续。
回复方式:在企业上报的《坏账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生产木箱,有三次去客户厂里服务,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税率与木箱销售税率一致。
仅供参考,具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购买的办公室装饰用品属于企业办公室所用,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不算资产,就应就费用。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所以,购买的办公室装饰用品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
如果用新股东投资,原来的股权要进行稀释。
新股东的占比需要股东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举例说明:公司注册资金100万,A股东 60万,股份占60%,B 股东40万,股份占60%。
新股东C持有50万资金进入,由于A和B 股东认为,前期公司有资本溢价,就是说,以前的100万相当于200万价值。C也认同。此时50万的加入等同于公司的总价值为250万。所以三位股东约定C占有20%的股份。剩下的80%由A和B 按照原股比进行分配。A即80%*60%=48%, B 为80%*40%=32%。
【解答】您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到税务局申请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给甲方做记账凭证。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贵公司邀请明星开演唱会,明星以个人名义参加或者是以公司形式参与,哪个更节稅。要根据明星的个人所得的具体数来测算。
明星以个人名义参加,对明星个人征收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劳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税率3%;个人所得税,按务报酬征收,税率是20%。每次不超过4000,扣减800乘税率,超过4000,扣除20%再乘税率。超过2万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万部分加征十成。明星个人需提供发票。
明星以公司名义参加,对方公司需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对方公司对个人按“工资薪金所得”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明星以个人名义参加或者是以公司形式参与,哪个更节稅,需要准确的数据测算比对。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如果上述奖励与业务收入金额存在直接比例关系,则应当视为销售折扣、折让性质,冲减相应业务收入,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与业务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则可作为“销售费用”入账。
【解答】您好!
当然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只要与取得收入相关,自可作为成本。需要指出的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简易计税方法下,上述成本组成,与增值税额之计算并无关系。
【解答】您好!
首先我们来参考一下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为这涉及到其他税种的参考认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充几送几”,根本来源于自己消费,其实是自己花钱买的。比如我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
总之,上述情形当然视同销售,只不过所谓“2万”等等,那只是宣传口号;充了1万,就是1万元,仅此而已。也就是说,1万元收入取得了所谓“3万元产品”加“2万元软件”,其实我们都知道,就是“1万元的商品”而已。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最后区别一下,如果您不充值一分钱,可以获赠那些,才需要另外单独视同销售,只是不太可能吧。或者“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抽到者赠送物品”,可能抽到也可能抽不到,那就不能说因为消费行为而必得,这也需要另外单独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