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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贵公司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收入,发放给办税人员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也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因此既然简易计税,则预缴增值税应当适用3%征收率(预征率)。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也就是说,建筑业依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才能差额征收,至于分包方计税方式,则与总包方并无关系。
如果总包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不能“差额征收”。总包方须以全额计提销项税额,当然分包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这种情形下,分包方简易计税,则其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是按照3%征收率。
【解答】您好!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21 应交税费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此文件并未限定纳税人类型。
【解答】您好!
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出售的收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股票投资,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交易费用应冲减投资收益。
【解答】您好!
关键在于资金性质(这得您来确定):
如果作为资本金,而入股乡镇企业,那就是“长期股权投资”;至于产生利息,那就是乡镇企业所产生的了。如果作为无偿支持且不再收回,那就是“营业外支出”。而如果还会收回此资金,则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解答】您好!
关键在于资金性质(这得您来确定):
如果作为资本金,而入股乡镇企业,那就是“长期股权投资”;至于产生利息,那就是乡镇企业所产生的了。如果作为无偿支持且不再收回,那就是“营业外支出”。而如果还会收回此资金,则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解答】您好!
以下政策可供参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发生的不符合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其他固定资产修理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发生修理费金额一次性扣除。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解答】您好!
其实“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自己消费,其实是自己花钱买的。比如我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道理都是一样,例如您收1000元卖了所谓“1000元零件”,又所谓“赠了250元开关”,其实就是1000元卖了“零件和开关一批”,应将总的采购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零件收入=1000/(1000+250)×1000=800元
开关收入= 250/(1000+250)×1000=200元
【解答】您好!
关于这个问题,即“应享受而未享受,是否可以抵减或者退税”,规定不太明确,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一下。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即《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一般来讲,作为“午餐补助”,通常相对固定,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而“职工药费”显然作为“职工福利费”更加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