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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 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子贴现利息无合规票据,不得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通信费,通常不能在税前列支。如果能充分证明确实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个人抬头的发票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费用在税前列支。
个人抬头通讯费由于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如果企业每月发放通讯补贴作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三)(四):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这是对于“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要求;相应地,如果纳税人取得上述两类发票(而不是房地产、建筑两个行业取得全部发票),应当符合上述开具要求,否则即为不合规发票,无法得到税务认可(抵扣、扣除等)。
【解答】您好!
一、既然核定征收,其原本基于凭证并不规范,对于入账凭证自然不会要求太严。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可以参考《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原则区分: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年终奖在2月发放,不需要和2月的工资一起合并计税,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二、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解答】您好!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5301 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解答】您好!
如果实际发生相关业务,当然可以增加项目。需要依法取得装修装饰业务资质,并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
您好。关于固定资产的确认金额,会计准则 (含小企业会计准则) 里并没有规定达到标准。可根据咱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中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标准,如果达到标准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在计提折旧时,计提的折旧额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
如果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建议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专票要在认证系统里认证。
账务处理:
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管理费用——明细核算(可同时项目核算)
贷:银行存款等
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
贷:累计折旧
相关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第七项规定: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解答】您好!
外资企业经营期限未满10年,需要补缴以前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款,但不需缴纳滞纳金。政策依据:国税发【2008】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第三条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解答】您好!
1、 该项业务属出境加工,按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产成品进境环节,海关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按产成品实际报验状态对应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及海关代征税。
2、 因属关联交易,有可能涉及转移定价问题,具体需视实际交易情况而定。
3、 泰国工厂的税费问题视泰国海关及税收部门相关法规而定。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购进预付卡时,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管理,企业不得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凭借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税前扣除。贵公司用于职工福利给员工发购物卡每人800元,应根据发票和职工签字计入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应并入当月工资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