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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非常宽泛。从文意理解,应包括分月计算(计提),年终汇总支付的情况。
年终奖,即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薪金的特殊征税方法。工资薪金以每月取得的收入进行征税。国税发[2005]9号 特别指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年终奖优惠计税办法的控制点在于:①每年只允许计算一次;②取得/支付在一个月内完成;③有计算和考核的依据;④该个人属于公司的员工。
综上,我认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分月预提年终奖不需要在当月计税,在年终统一发放的当月按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税率计税。
新加坡是有固定格式的,国税总局下发的文件 国税函【2009】395号中有提供格式下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和文件精神,如果企业存在故意不申报的纳税的情况,根据情节和金额大小。将会面临补税、以及0.5~3倍罚款以及滞纳金的问题,但前提是必须是故意的行为,基于这个问题,由于企业认为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而税务局在后续管理审核中发现企业不符合条件,要求企业限期补税,由于这并不是企业故意不申报的问题,而是企业税企双方不同的认定意见造成的,所以,一般我们认为这只涉及到滞纳金但并不涉及罚款的问题。但如果限定时期内不完成补税,那么就是企业故意的行为,我们认为就会涉及罚款、滞纳金的问题。但是,建议企业在实务操作中还是以当地税务机关操作的口径为主,因为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
支付给医生的讲课费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由于讲师为个人,无法开具发票,因此可以到以下三处中的任意一处税务局大厅代开劳务发票(医药企业所在地,讲师经常居住地,讲师户籍地)。开具发票时会扣除对应的税款。提供的材料通常包括服务协议、老师身份证复印件等。
农产品属增值税低税率征税范围,中药材包括中药饮片都属于农产品范围,适用13%的税率。生产中成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中药材,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中药材,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中成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中成药按17%增值税税率征税。
一般建议尝试与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实际情况,申请按月补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将未申报的工资,平摊到后续月份申报,但是会有跳税率的风险。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未交社保与申报个税存在较大风险。
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上可以与增值税做相同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折扣比例过高,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应税金额.
财税[2009]113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不动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及“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条款的进一步解释。
财税[2009]113号解释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明确具体范围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中代码前两位为‘02’‘03’”,同时又专门界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该文件认定符合上述条件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为属于建筑物或构筑物,所以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而不能抵扣进项税。
您好,如果Y公司经营范围不含伞一类物品,单从税法角度讲,不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只要是增值税应税范围,符合增值税开票要求的都应该开增值税发票,并纳税。建议企业发生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此类情况,应先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咨询当地对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是否有本地规定。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了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票货一致,而当地税务部门也未规定超越范围经营开具发票的行为为禁止,企业是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
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 IC卡。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