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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收到的是专用发票税率5%名称是*不动产*房租费,根据单位情况最好是按月摊销,可是待摊费用这个科目取消了,现在应该如何做分录呢?”。会计处理,1.支付全年租金时,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2.摊销时,借: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因此,贵公司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提供劳务,一般纳税人税率17%,不能开具6%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司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提供劳务,征收率为3%。
【解答】您好!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您所述,既然部分用于一般征税项目,则非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可以全额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相关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之前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也就不涉及抵扣问题)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由于您至今尚非房地产企业,自然需要适用上述分期抵扣政策。
综合以上两点,您应当适用全额、分期抵扣处理。(就是说,全部可以抵扣,但是需要分期。)
三、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六条相关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如果您全部转为销售,且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则依据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金额予以转出;如果全部转为销售,且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则尚未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当期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贵公司收到的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属于上述政策不得抵扣范围的,可以全部认证抵扣。
【解答】您好!我国法律中确实有关于在建工程转让时投资应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您的提问涉及在建工程转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建议您向专业律师咨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启用差额开票功能,扣除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后开具。所以,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启用差额开票功能,扣除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后开具,也可以仅就管理费部分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贵公司出售小轿车应区分车辆购置时间,如果为2013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政策上允许其进项税抵扣的车辆,出售时税率为17%;如果为2013年8月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可按简易征收率3%减按2%缴纳增值税,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备案。
【解答】您好!
一、费用科目大多计入借方发生额。
二、有的科目、有的业务计入贷方发生额。比如: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但如果是冲减费用,还是仍然计入该费用借方(红字)更加能够反映业务真实情况。
【解答】您好!工程预计总成本的基本流程可以分为工程费用预计成本和工程预备费预计成本两个步骤。
工程费用预计成本又细分为:建设工程费预计成本、安装费预计成本、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预计成本以及其他工程费用预计成本。以上仅供参考。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定义,“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通常认为,购建、处置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之类,不作为“日常活动”。)
综合上述规定,基于“收取墙体基金返还”的业务情形,上述政府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该资产账面价值;或者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分期结转营业外收入。如果属于“因销售墙体材料”而返还,则属于“日常活动”范畴;可以冲减上述材料成本或者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因此,贵公司从政府取得的土地,从政府的角度出让土地免征增值税,取得是土地出让金收据,不能认证抵扣进项税。另贵公司上述业务是否属于国家收回土地行为,如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业务免征增值税。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定义,“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通常认为,购建、处置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之类,不作为“日常活动”。)
综合上述规定,基于“供热管道由我公司自行筹资铺设,政府每年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补助”的业务情形,上述政府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该资产账面价值;或者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分期结转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