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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一)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文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月。
其他相关优惠政策文件请参见:
(1)财税字〔1994〕第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财税字〔1980〕第189号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4)国税发[199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5)国税发[1997]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6)国税函〔2001〕3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7)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8)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中关于各时间段纳税如何认定
(1)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法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2)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法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董事高管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六条的法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1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4)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5年及5年以后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满5年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77号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如北京2016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92477元,按92477*3算免税额。
根据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因此,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旅游服务性质的企业不需要计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因此,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条件:1.企业通过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2.向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3.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4.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不同所得分为月、年、次。如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等。年度终了一次性计算扣除。
【解答】课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在课件处也可以直接下载。https://www.bolue.cn/onlines/1205
【解答】您好!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一)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因此,企业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区分情形处理:
(一)一般情况下,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规定,已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而未实际抵扣,则仍然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仍然属于一般情况,但是尚未认证通过,则挂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三)若属于上述一、(四)之情形(即不动产分期抵扣、辅导期管理),则挂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四)若属于上述一、(七)之情形(即兼营纳税人于营改增日留抵税额),则挂于“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解答】您好!
根据汇发【2012】38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没有货物出口,这笔收汇是不规范的。
【解答】您好!一、首先,需要增加一个前提:您的当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否则需要先补起来。(不过既然年终奖10万元,工资应当不会低于3500元吧。)
二、计算结论:含税奖金133454.67元。
三、计算验证: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33454.67÷12=11121.22元 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33454.67×25%-1005=32356.67元
(三)雇员税后奖金=133454.67-32356.67=101096元
四、税法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五、推导过程:这其实是个数学问题,税法只是明确政策规定,但并未给出公式(网上能够搜到类似计算器)。您只好自行设定公式(方程式)计算;实不相瞒,我也没有公式,只是根据经验,直接推断出其所处级距,然后按照上表及公式倒推出来的。
【解答】您好!
我先讲一下理论:如果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就应当按照较低的征收率计税(3%减按2%)。如果税法规定可以抵扣(这里是“可以”,并非事实已经抵扣;如果税法允许抵扣,而因为自身原因未能抵扣,——比如未取得专用发票,这也属于“可以抵扣”),既然可以抵扣,自然应当按照比较高的税率(17%)计算,因为是差额计算。(关于您的情形:2009年以前购入的因为当时不得抵扣,所以此时适用较低征收率简易计税;2012年以后的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所以此时适用较高税率一般计税;2009年至2012年之间的税法也是允许抵扣,您未取得专用发票,也不影响现在适用较高税率一般计税。)
参考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贵公司按上述政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认证抵扣(仅管理费部分),否则,不能抵扣。
【解答】您好!
既然如您所述之原因,“防止销售人员作弊”,则收取时无关于税法。可先计入“其他应付款”;若依公司规定没收或者扣减,则应冲减销售人员提成及相应销售费用,也就相当于减少了税前扣除金额,而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