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答复:不需要。勾选关联申报的前提是申报年度内发生关联交易,贵公司2022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无需进行关联申报。
您说的情况属于现金折扣,就是根据约定,提前支付款项给予一定的折扣,这种情况,财务和税务上都按财务费用处理,不冲减收入,而是作为财务费用列支并扣除。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约定由公司承担”,则其实上述机票、住宿费、餐费等,属于业务收费的组成部分,一并入账(专家检查费)即可;但是,上述发票开具抬头应为公司。
当然,最好还是把这些并入到专家检查费让对方一并提供(专家检查费)发票;这其实属于对方为取得服务收入而自己发生的支出。
一、法律,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行政法规,乃是“国务院”所制定。财政部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如果依照上述文件计提,则不符合税法扣除条件。
二、(这是展开假设了,如上所述,本题已经不符合,这儿是假设其依据符合了)所谓“利息”,还是“专项资金”,可以一并税前扣除,但是要随时间推移才行(就是一年一年地算,不能一下子算出30年来)。
这要分别体现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因为乃是“一收一支”。
这个要看您和业主之间的约定了,是单独约定收取电费就按13%开具转售电发票,如果物业费中包含了公摊电费,就和物业费一起按6%开票。
房地产企业新开发的商品房,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也是属于一种产品。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出租或者自己使用之前,房地产企业是不需要为此缴纳房产税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不再出租,依然属于房开企业的产品,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个人理解,如果您说的土建部分和配套设备最终形成一项资产,那么就看这项资产整体是否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如果达到就应该统一转固,土建部分没有完工可以预估价值。
如果土建部分和配套设备可以分别按俩个资产转固,那设备已经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就转固,土建部分不转。
正常按实际收入,成本填写报表即可。不需要特殊填报。
个人理解是可以的,因为以个人名义去体检,只能取得个人抬头票据。
建议公司名义与医院签订员工体检协议,统一付费,统一开票给公司,更规范一些。
一、不能税前扣除。
二、我比较奇怪,银行正常经营,怎么会不给您开发票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可以。
首先,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我的意思是说,在税法范畴,外购、自建建造,以及后面包括投资在内其他各项,乃是并列概念,并非包含关系。
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明确,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因此,设备投资入股,不符合一次扣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