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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补充一下,这个“减资”过程,股东从公司拿走钱了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以上业务,乃是同时涉及两项服务(而非“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因而不是混合销售,应按兼营处理。
答复:
1.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确认外销货物的销售收入,根据外币金额和选定汇率确定销售额: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3.计算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这个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生物资产
您好,
理论上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首席合规官,但在实际运作中应考虑职责分离原则。首席合规官通常应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而非由总经理管理。
首先讨论财务负责人是否可以兼任首席合规官的问题。从法规和指引来看,并没有明确禁止一个人同时担任这两个职位。然而,重要的是要考虑到职责分离的原则,特别是在财务管理和合规监督之间。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活动和记录的准确性,而首席合规官则负责确保公司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内部政策。如果一个人身兼两职,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影响其独立执行合规监督的能力。
接下来探讨首席合规官和总经理的管理关系。首席合规官(CCO)通常是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负责人,拥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CCO的角色是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企业决策层对合规管理的要求。因此,首席合规官应该拥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以便无障碍地执行其合规职责,这通常意味着他们应当直接向董事会或类似的治理机构汇报工作,而不是在日常经营中受总经理管理。此外,首席合规官需要与业务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制定和执行合规策略。
综上所述,尽管没有明文规定禁止财务负责人兼任首席合规官,但在实际操作中应慎重考虑这种安排可能带来的潜在问题。同时,首席合规官在管理上应保持相对独立,以确保合规体系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麻烦您解释一下,A,B的投资企业都是C,但他们又不是关联公司
账务处理贷方应为:其他应付款
后续的账务处理需判断是否构成对b公司的控制,以确定是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
您好,没有了解到有针对这个专项的政策。建议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等通用政策争取优惠。
关于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关键不在于金额,而在于“资本(资产)”之特性。简单来讲:如果延长使用寿命、增加使用效果或者用途之类,则为资本化;如果只是维持、保持原有寿命、用途、效果等,则为费用化。显然,上述800万理应资本化,并入写字楼价值,一并计提折旧。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无法取得发票,也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提醒:企业可以凭付款协议、付款凭证和付款时代扣代缴各项税费的证明等资料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
需要,与是否办证没有直接关系。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价部分,需要计算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