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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因此来看,所谓“零头、优惠”,其实只是名义金额,可以作为“销售策略”,并不构成收入总额。就象商场衣服上的标牌价一样,那只是个“标牌”,实际成交价才是市场价格,自然应以实际成交价确认收入。当然,您如果实在想在发票上能够反映原始金额,也可以按照原始金额开具发票;同时,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相关规定,在同一张发票上以红字(负数)开具上述“零头、优惠”金额。(其实,这样开具的话,与直接按照实际金额开具也没有区别了。无非就是开具“1000元”,或者“1100元-100元”的区别,其实还是一样。)
【解答】您好!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参考国税函[2009]6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办理。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但这只是开票主体变化,那也得开啊)。
作为“其他个人”依法申请代开发票,或者作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办理发票申领手续而自开发票,取决于“临时业务”还是“经常业务”。如果是发生临时业务的“其他个人”,则可依法申请代开发票;如果是发生经常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则应办理相应手续,申领发票自行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对于每笔经营活动,皆有全面依法开票义务。过去没有、目前没有以后也不可能有“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一辈子只能开两次,且每次不能超十万元”的规定。否则,如果个人一辈子第三次发生(当然不是连续三次,比如十年发生了三次,自然并非经常性经营活动)业务活动,若不能开具发票,反而违背了发票管理办法的全面开票规定。
总之,任何经营活动皆应开具发票,至于代开还是自开,并不取决于次数、金额,关键在于是否属于经常性业务活动。
【解答】您好!一、关于油费补贴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综合上述规定来看,如果定期定额补助,则不需要发票,但应当纳入“工资薪金”核算,并需要依据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实报实销,则需要取得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属于个人代垫代付公务费用,并非个人取得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可据实税前扣除。
二、关于出差补贴
应当视具体情形而定。
(一)外籍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用,实报报销,并非员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进项税不用全部抵扣掉,但需要全部认证或对比通过,并进行申报。
首先,我们要明确“认证抵扣期”和“实际抵扣期”的不同,日常经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都需要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或对比”,非贸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目前没有具体规定抵扣期限,但也建议尽早申报。
其次,认证、比对相符后,进行网上申报用于计算当期应缴增值税,如申报期中认证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将形成进项税留抵,在以后月份计算增值税时无限期滚动抵扣。
再次,文中免抵退申报中4月前的概念通常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今年4月18日前)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如果单据不齐、无电子信息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法申报退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与进项税认证、抵扣期没有直接联系。
第二个问题,第一点理解正确;第二点,免抵退税额小于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为免抵退税额,可以理解为免抵退税额小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第五条,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解答】您好!一、如上所述,虽然属于“外协加工厂”的人,但与“个人”签订了焊接加工服务协议,并以“个人名义”结算,则支付对象应为个人,而非工厂。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四条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十一税目中,除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由纳税人自行申报预缴、汇算清缴外,其他九税目皆须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又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综上所述,“两项经营所得”的特点在于其来源于包含资金、人力、经营、管理等各因素在内的经营活动利润,“工资薪金所得”则属于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非独立劳务”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则基于个人劳动、技能而取得的独立劳动所得。显然,上述工人所得并非从事“经营活动”所得,也非因任职、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而为“劳务报酬所得”。
四、综合上述分析,公司向上述个人支付劳务费用,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鉴于目前征管活动中,可能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已经被征收部分个人所得税(比如有的地方按照票面金额1.5%附征);则这部分已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在代扣代缴时予以抵减。
关于这个问题,还可以参考一下《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号)三、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核实清算,多退少补。
【解答】您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上所述,既然属于外籍“员工”,则上部分支出对于该员工来讲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上述境外商业保险,显然并非“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缴纳。因此,上述支出应并入外籍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本公司有依法院判决向分包方支付款项之义务,同时分包方也有向本公司依法、据实开具发票之义务。(法院判决之所以并未提及,是因为发票主管部门乃是税务机关,且权利方并未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另外,可以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10〕371号)第一条规定,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由收款方开具发票给支付方(被执行人)。
二、发票是上述经营活动支付款项的法定凭证。如果不能取得,则无法得到税务认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八(二):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六、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一、出租非住房
(一)增值税:含税租金/(1+5%)×5%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附加税费
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或者1%)、水利建设基金等。
(三)印花税
租赁合同印花税=租金合同金额×税率(0.1%)(双方各自缴纳)
(四)房产税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含税租金/(1+5%)×12%
(五)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非住房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及座落土地等级的单位税额征收。
(六)个人所得税
月租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减除20%的费用;再减去上述缴纳的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二、出租住房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二)相关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含税租金/(1+5%)×1.5%
(二)附加税费
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或者1%)、水利建设基金等。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规定及计算公式同上。
三、关于价格,这个取决于市场供需、所处地域等因素,不可能以会计、税法而规定。
【解答】您好!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如上概念,对于委托贷款中涉及的三方:委托人、银行、借款人,其实,提供贷款服务的是委托人(总公司)、银行向总公司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因此,总公司就其所提供 “贷款服务”需向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则就其所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总公司开具开具关于所收取手续费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集团内各公司分别依其所收取、支付贷款利息,确认贷款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贷款支出(财务费用)。取得收入一方应当按照“贷款服务”进行增值税申报,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反映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支付利息一方不得进行增值税申报抵扣,但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由于上述业务属于集团内关联交易,因此应当符合独立、市场原则,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解答】您好!
营业执照上的登记经营范围,是指经常性业务,而不包括临时业务。但是发票则应当依照实际情况、按照税法规定税率进行开具。
比如,您公司并非以动产租赁作为主营或者兼营业务,只是偶然发生了动产租赁活动,但这并非是说公司经营该项目,自然不必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增加;但是既然发生该业务,自然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据实开票、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当然,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定期(每月、每季、每年等)取得动产租赁收入,则需要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依法进行上述税务处理。
另外,可以再举个例子:二手车销售公司当然需要办理相关注册登记,——这个不用解释了吧。但是您家里一辆旧车卖了(自已卖的),也有销售收入,显然,您不用办理工商登记的,但是仍然需要依法履行税收法定义务(开票、报税等)。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对于专用发票来讲,目前是税务规定必须从税控系统开具清单。建议您从税控系统中按照规定流程开具销货清单;如果自助设备系统不支持或者具体操作中的问题,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