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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贵公司只要按规定开具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并缴纳税款,就没有风险;而对方存在涉税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资产负债表中跟税金及附加的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
—— 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
—— 印花税等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
—— 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
—— 印花税等
贷:银行存款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指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除非专用于法定不得抵扣项目,比如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而如您所述,非房地产企业转为房地产企业,则不必分两年抵扣,而可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准予一次抵扣。如果已经2年抵扣完毕,则并无区别,不必调整。如果尚未抵扣完毕,则立即抵扣即可,对于已抵扣部分亦无影响。
【解答】您好!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您所述,上述“展贸中心”应属于“不动产”,既然部分用于简易计税,部分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则非上述不得抵扣情形之一的“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可以全额依法抵扣。
【解答】您好!
一、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也就是说,比如1月份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您最快也是选择2018年1月1日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并依法抵扣进项税额,在此之前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您2018年1月份收到2017年1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当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二、有个特殊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应当注意的是,此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如果您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之前确实“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申报增值税”,对于2018年1月份收到2017年1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由销售方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之程序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您好!
一、承租方只涉及印花税
租赁合同印花税=租金金额×税率(0.1%)=1000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出租方
(一)增值税:1000000/(1+5%)×5%=47619.05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附加税费
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或者1%)、水利建设基金等。
(三)印花税
租赁合同印花税=租金金额×税率(0.1%)=1000元 (双方各自缴纳)
(四)房产税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1000000/(1+5%)×12%=114285.71元
(五)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非住房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及座落土地等级的单位税额征收。
(六)个人所得税
月租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减除20%的费用;再减去上述缴纳的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三、2018年,截止本日,尚未出台新的关于商铺出租的税收政策文件。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发票明细,可以直接填写“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预付卡销售”)。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由于涉及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计算,所以该项目进项税额必须与其他项目分开。
申报方面,申报表分别“一般项目”、“即征即退项目”进行填写。具体填写要求您可以搜索查阅一下申报表填报说明。
【解答】您好!
一、我赞同您的理解,因为“货物”种类本身无法一一列举,而且文件中使用了“等”字。
二、“提供展位并搭建展台”并不适用此规定;此规定所指“货物”与“建筑”之结合。因为“展位”属于不动产,而非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定义,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三、关于“自产货物”,“自产”只是语文概念,不必另做税法解释。“货物”概念上面已经提及。
【解答】您好!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鉴于新准则比较绕口,我列上旧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其实道理都是一样: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也就是说,“逾期交货之扣款”,其实属于因“货物”(交货时间)存在瑕疵,而产生的“销售折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程序也是一样)后,……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总之,购买方因交货瑕疵而扣款,并非购买方向销售方提供货物或者服务,不应由其开具发票;而应由销售方依照上述程序(需要购买方发起及其主管税务机关校验,以避免出现销方减收入及销项而购方未减成本及进项之情形发生)开具红字发票,不冲减原开发票金额。
【解答】您好!
一、会计处理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定义,“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核算范围,而单位集体旅游则属于“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
计提职工福利费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发生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关规定,单位集体旅游也是属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此处有些争议。
(一)2012年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1]问答: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
(二)2012年4月11日上午9:30分,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时,他是这样论述的: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也建议您就此问题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及第十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上述旅游项目,作为职工福利,亦属于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组成部分并无争议。但其是否符合“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则需要视情形而定,亦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解答】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号201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