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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编传话!
一、关于原值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自用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关于房产原值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三、关于附属设施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一条、第二条对房产及房屋附属设备作出了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第二条,对房产原值的构成作出进一步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十一、房产原值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室外扶梯、升降机 电梯 过道、天桥、天棚、电灯网、水管、水箱、煤气管、冷暖气设备 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卫生设备、化油、通风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舞台等项。属于房屋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距离最近的探视井,气门或三通管起算(不包括探视井本身);属于房屋的电灯网、照明线路 应从进线盒或从电缆联接管算起(包括进线盒或联接管本身)或从磁管算起(包括磁管本身)电灯网,电话网都是指房产不可分割的整套电灯线路、电话线路 不包括灯头、灯罩、灯泡、电话机及企业平时零星添配以费用列支的电灯线 电话线。
四、关于税收优惠
生产企业房产税没有太多税收优惠。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十、十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举办独立在外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设在厂区内的学校、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的自用房产,如与企业应税房产合并记载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的,如能够划分的可剔除这部分免税房产计征,不能划分的不再剔除这部分免税房产计征。房屋内不作为房屋附属设备的机器设备基座以及与房屋不相连的道路、亭子 月台 地坪、望台、行车轨道、桥梁、天桥、电杆、围墙、游泳池、输电架 水塔 电罐 人防设施、烟囱、油池 露天操场、煤气柜、花台、码头(泊位)假山,候车亭等建筑物,除其产价并人房产原值不能划分的以外均不征房产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如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市税务局批准后给予定期减免照顾。
您好,小编传话,
贵公司现在没有外贸经营资质,可以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和服务,代理公司会很专业的帮您处理相关事宜。
从贵公司业务长远发展考虑,建议贵公司立即办理外贸经营资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这样可以方便办理出口事宜。
不能计入成本
对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都是一种财产税,从概念上理解财产税是对物进行的使用权进行征税,也是对使用物费用消耗的补偿。所以不能资产的形式去反映。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要求,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已自发布之日(2016年12月3日)起施行。
您好,小编传话:
不可以。不同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金是差额征税政策,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从而减少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无关。而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对于房企的商业地产出租、非房企销售房产等,均不适用该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您好,小编传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也就是说,上述“补交税款”,其实源于“进项税额转出”。
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附表二“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应当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
您好,小编传话:
一、从法律形式上分析,如果确实在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工商部门作了股东身份登记,那么员工即为公司股东,尽管取得的收入金额是确定的,而公司法允许利润分配不按出资比例来,那么其性质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由公司在宣告发放时按照股息红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则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不得在税前扣除。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从交易实质来看,因为无论公司未分配利润结存情况、当年实现利润如何,公司均需支付固定收益,因此属于资金借贷行为。增值税方面,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属于资金借贷行为,个人需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规定,因签订合同形式上不属于借款合同,因此难以作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形式课税和实质课税之间,倾向于哪种理解多征税就按哪种理解执行。
建议:从税务角度,将激励方案调整为资金借贷业务,税务处理更具确定性,整体税负上虽多缴纳了3%的增值税,但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公司可以作财务费用扣除。
财税[2016]36号: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解答】您好!一、增值税
这种公司通常属于一般纳税人(对于投资顾问来讲,小规模纳税人不太靠谱吧),则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属于“咨询服务”,税率6%)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有税收优惠另当别论)
三、附加税费
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
四、印花税
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项目、税率执行。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按照拥有上述财产状况,依照税法计算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政策规定可知:(1)不管你所发放的是13薪、还是14、15薪都可以按照年底一次性奖金的优惠计税方法进行计算,但1个纳税年度只能使用一次;(2)一年只能计算一次年终奖金的优惠个税计税方法,如果你分为两次发放,只能计算一次,具体计算用在哪次,没有强行规定,由企业自行决定;(3)只要合并计算即可,至于是否一次性发放完毕,我个人理解由企业自行安排决定。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2014年51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发生了视同收汇的规定情形,企业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才能按照视同收汇处理。
【解答】您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或增资进口设备具体税收优惠,从2018年1月起,按照财关税〔2017〕39号文(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执行。
【解答】您好!是否计提盈余公积,与税务方面并无直接关系;税务检查不会直接因此而有什么处理。
【解答】您好!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一、(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是否使用该明细科目,关键取决于税法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
二、我未明白您说“预估收入”是何意思?如果收入尚未实现,则不能预估收入。如果收入已经实现,则非预估,而应确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发票开具与收入确认应当同步。不是说先不开发票就是预估收入。
三、解释一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文件):收取款项(指应税行为发生中或者结束后,若预收则产生预缴义务而非纳税义务,这是两个概念)、应收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即合同应收或者收入实现)、先开具发票(此“先”是指收入已经实现而符合开票条件,但款项尚未收到,则纳税义务随之提前;绝非任意提前开票,只要缴了增值税就没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