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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文件上是允许的,但是实务当中难度比较大,尤其涉及退税,税务局要所长批的,很难愿意批准。我个人建议,当年处理,正常处理。
由于贵公司没有指出是何种行业
一、娱乐服务业购入游戏币应属于“低值易耗品”,按照“五五摊销法”进行核算;
购入时:
借:销售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50%)
借:低值易耗品--游戏币(50%)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100%)
剩余50%全部损毁时:
借:营业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贷:低值易耗品--游戏币
二、批发零售业购入游戏币用于销售,应属于库存商品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游戏币
应交税费--进项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增值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游戏币
三:生产加工企业购入游戏币用于生产游戏机的配件,计入原材料:
购入时:
借:原材料--游戏币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销售参照第二点的分录
【解答】您好!公寓经营并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其门槛也非过高,亦非取得专门资质。基本上看,这属于企业自身经营选择问题;如果确有此心,可以自行考察其可行性(这个别人无法替代)。然后办理相应经营范围核准登记(工商、税务等现在都是几证合一)。您应与其他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就经营事项约定妥当,并将其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解答】您好!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三条的相关定义,作为职工薪酬组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活、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因此,为公司员工支付的培训费,应属于“职工教育经费”核算范围。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因此,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先计提、后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11“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要求,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即公司支付培训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
四、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计提要求属于会计规定,税法方面则关键在于是否实际发生且是否超过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答】您好!一、直接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相关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可能涉及的间接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相关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综上所述,污水处理企业可以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果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则可享受税额抵免待遇。
不是很合理。 建议采用权重不同的几个指标来考核,比如说这个方案只是占30%,另外比如成本控制比例,或者报表及时率,量化考核不能单一的挂靠一个比例。需要考虑多种权重的指标。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普通发票要求附销货清单的规定。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普通发票也应该付销售方提供的销售清单。例如辽宁规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1】119号)四、 关于《辽宁省XX市销货清单》印制、使用的说明
销货清单是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而开具的汇总发票起证明作用的,在开具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都适用。销货清单视同普通发票印制、使用管理,套印发票监制章使用防伪专用品印制。但对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销货清单和使用收款机打印的销货凭单(未纳入发票管理的)可不作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蔬菜 后付自制明细,不符合规定。但一般地区对职工食堂的管理要求不是是否严格。
建议:无论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票还是普票,最好都要索要“销货清单”,避免税务机关按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未按规定开据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这一条对企业进行处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过年发放的非货币福利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缴纳社会统筹部分养老保险基数是上月工资总额,企业过年发放的非货币福利会计上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核算,按规定计入工资总额缴纳社保费。
对不起,不是特别清楚您的行业类型。收入的确认和拨款的时间不一定是同一年,需要您细致的描述您的款项来源。
从您的问题中,使用到拨款,估计是行政事业会计。特补充下面知识供您参考,
行政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注意: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应计入其他收入或事业收入。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现金或存货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解答】您好!请问中智是劳务公司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中智公司选择差额计税,代理员工的社保(五险一金),工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六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三、根据《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七)单位、个人举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光荣院自用的土地;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