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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员工出差火车票丢失了,铁路给开具证明了。能否入账,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员工出差火车票丢失了,铁路给开具证明会计上可以入账,但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四)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租赁合同是二房东租赁给贵公司的,二房东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请问派遣人工收取的是劳务派遣收入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交纳增值税。实收实得收入应换算成企业所得税前的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劳务派遣公司人工没有进项税抵扣。目前没有免税的相关规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价外费用可以单独开票吗?单独开了可以抵扣吗?如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因此,税收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可以认证抵扣。
【解答】您好!根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生活服务。5.居民日常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因此,保洁属于家政,垃圾清理属于市容市政管理,选择编码时应选择:
销售服务——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市容市政管理、家政
又根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铂略有好多特许权使用费的课,您可以在上方搜索栏中搜 “特许权使用费”便有好多课程,我刚搜了下有如下几门可能是您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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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自己装修,请的个人施工,费用怎么做账务处理?是临时工工资还是劳务?”。个人施工属于劳务,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入账。
建议:如实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包括共用财产)。爱人为法人代表需要申报其工资薪金收入、股息红利收入,持有的股权、基金、有价证券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此,贵公司将租赁款打到第三方对公账户,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面临进项税不能认证抵扣和租赁费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专家建议:签一个三方协议商税务机关后处理。
【解答】您好!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判断的关键是两种业务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中”。
各地执行口径不同,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货物销售额与服务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
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山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
十、钢构等企业混合销售问题
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判断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因此,对于钢构等企业,如果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的,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对于钢构生产企业应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购买钢构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一种是“一刀切”的模式,即按财税【2016】36号“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河南省国税局营改增问题解答(整理)》问题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安徽:《营改增难点热点问题(综合类)》
7.销售货物并送货上门,企业分别计价收费,是按销售货物及送货服务(交通运输业)分别核算,还是按混合销售都按17%计算销项税款?
答:按销售货物就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
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待认证通过后,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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