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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个问题一点都不复杂。而且,关键不在于借方“利润分配”还是“资本公积”;总之,就是想让丙有限公司把钱带走。显而易见,一共赚了350万,丙30%比例,拿走270万,甲、乙真会同意?税务机关会认为“甲、乙真会同意”?既然投了100万,赚了350万,说明大家都很聪明啊。除了“自然人要纳个税、公司不用纳个税”之外,甲、乙还有什么能让人(不要说税务机关了,让路人信服也行)信服的理由呢?
一、如果依照法律或者合同,客户仍有权力索回,则仍应挂于“其他应付款”。
二、反之,如果客户已无权索回,则应当转为“营业收入”(注意,是营业收入,就是与这个主业务一并处理),计提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然,如果客户最终仍然能够索回,则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再冲之即可。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可查验最近5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按照您的描述,“2018年给客户开的17%的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应当是2018年4月30日之前开具的了,这样就超过5年,恐怕无法在这个平台查询。
不过也没关系,您可以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一下。
您好,这个数值差异较大,建议优选您认为最接近的上市公司,查询年报作为参考。
您好,这个数值差异较大,建议优选您认为最接近的上市公司,查询年报作为参考。
按照《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二是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由此,综合考虑《通知》和《评价办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问题,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您公司在2022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资格,说明2021年度符合条件,可以享受此项优惠。而如果现在取得这个资格,说明2022年度符合《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果2023年度未取得资格,则2022年度就不符合了。
您解释一下“资产减值收益”这个术语吧?这个好像还真不是会计上的标准词汇吧。
如果拟定这个指标一方没有特别要求,但从字面来看,就是每1元注册资金取得了多少收入。比如说:收入5000万,注册资本1000万,那就是每1元注册资金带来了5元的收入。
请您补充一下:开垦与种植,是否分别结算?另外,种植出的农产品,归哪一方?
这个没啥问题,因为对方也是全额缴纳了增值税的,所以你方抵扣是可以的。抹零相当于是资金少付,转入营业外收入更合适一些。
这就是最新文件。有几处修改,没有多少变化。
一、原先国税、地税,现在改成税务。(合并了)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二、原先规定多交退税或者抵税,现在不抵了,只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十条中“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废止。
三、删除审核程序。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的规定条款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答复:对于股权激励中的资金占用利息支付问题,实务操作中大致有两种,一种约定由资金归集方来支付,也就是持股平台;另一种又股权激励方来支付,也就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来支付,都有一定的道理。持股平台是资金的直接归集方,计划实施企业是资金的实际占用方。选择哪种,需要以协议约定为准。但是由持股平台的GP负担,是没有合理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