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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差额扣除的金额不包括交纳的契税。
【解答】您好!
5月1日开始执行的税总发〔2017〕124号文(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明确: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目前,代扣代缴的进项税没有申请抵扣期限的规定。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解答】您好!
无论由谁承担,境内公司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而扣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没见到过“本地消费金额达不到整个消费总额的40%以上,就不给开具增值税发票了”这样的规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票义务发生于交货之时。既然五一之后才交货,则开票之时,适用税率已调整为16%,自当按照16%税率开具发票。这是税法规定,不能因合同约定而违反税法。
至于是否修改合同,则交易双方自行约定;但是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解答】您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生效后,自然按照适用征收率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您只提及“非独立核算”,但未说明税务处理是否独立。如果作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则分支机构购买货物,只能给分支机构开具发票。如果未作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则税务方面视为没有分支机构这个纳税人,自然应以总机构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专家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可否出租一部分,比较一下从值和从租计税的税负后作税收规划。
【解答】您好!
一、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解答】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混凝土搅拌站销售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