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专家建贵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处理。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因此,直接为工程而发生的设计费计入在建工程理所应当。
形式上需要注意:如果第三方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本公司直接与其结算,则由第三方直接向本公司开具发票。如果第三方接受承建方委托,与承建方签订合同,则应由承建方一并作为“建筑服务”据实向本公司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部分地区财税部门要求中外合资企业分配利润时必须提取三金,并且储备基金不得低于10%。据此推断,您描述中所指的10%应是储备基金。
【解答】您好!
销售费用需要按照费用项目分解区分成本性态。
通常,与销售量成正比例的费用项目属于变动成本。包括:生产成本中直接原材料、燃料及动力、外部加工费、外购半成品、单纯计件工资形式下的生产工人工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中与销售量成正比例的费用项目。
不随产品产量或销售量变动而变动的费用属于固定成本。包括制造费用中的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劳动保护费、车间管理人员工资和租赁费等,销售费用中的销售人员工资、广告费和折旧费等,管理费用中的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折旧费、租赁费、保险费和土地使用税等,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等。
当多个不同的销售方案摆在面前时,只能选择一个,选优的参考标准是(1)决策目标的要求;(2)方案所能取得的效益大小;(3)方案实施所具有的风险程度。
其它问题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判断处理。
【解答】您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执行标准应为“购进日期”。
一、合同日期并非“购进日期”,不能以此为准,除非合同日期与购进日期一致。
二、发票日期理应与购进日期一致,因此可以理解“发票日期为准”。但是,如果“发票日期”与“购进日期”不一致,此举本属违法,自然不能依据“发票日期”。
【解答】您好!
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解答】您好!
依据国税发〔2009〕82号文,境外中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应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至于相关征管申报程序,可向境内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咨询。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因此,贵公司将进项税金进行暂估属于会计差错,按原快分录冲回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规定: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一般人变小规模纳税人按上述政策规定处理。
【解答】您好!
所谓成本,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费用则是指单位日常所必要、但与取得收入并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如上所述,如果直接从事业务活动开展人员工资,则属于成本;如果属于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则属于费用。
【解答】您好!
发票开具时点包括“收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预收账款一般不应开具发票。而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也指出,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有个特殊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解答】您好!
一、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涉及纳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也就是说,发票开具限于“经营活动”,一般也可理解为增值税应税项目。上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需要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确定纳税人是否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基础。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