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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贵公司上述业务中“我公司(简称A)给某大型商场(简称S)建设了一套供冷和供热系统,设备使用权归我公司,然后后期A与S签了一个运营,供冷供热分享收益的合同,合同未规定开具什么内容发票。系统消耗水电气费,,A向S收取能源费用。此外A公司对B公司占5%技术股,前期A公司领导想用B来进行运行 并收取S这个能源费用,因此把天然气户头开在了B公司头上,燃气公司开票就得开给B公司”。取得经营收入、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B如未向S公司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不能开具发票,否则涉嫌虚开发票。
二、上述业务合同签订的不明确,涉及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租赁关系、出售热冷水等应税行为,需要贵公司更多的资料支持,如果贵公司需要,请联络我们铂略的专家服务热线。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一、证明差旅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因此,贵公司如果能够提供上述证明资料,职工公出的住宿费发票正常认证抵扣。
二、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因此,贵公司如能够提供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相关资料,发生的律师费用,取得的发票不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可以认证抵扣,否则不能认证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贵公司可同国地税协商开具602不征税增值税普通红字发票,冲回2万元。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应如实开具,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房价400,客人只让开300专票理论上是不可以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当年计提在报税期前仍未发放的工资,预缴所得税时,不用做纳税调增,但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解答】您好!文化事业建设费限于广告服务、娱乐服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如上所述,会展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皆非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但您需要按照文件定义准确划分行业类型。
【解答】您好!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至于您说的上述具体情形,文件及讲解皆未明示,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因此,贵公司已经认证但未在税务系统里申请抵扣的进项税,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如果没有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没有什么问题。一个注册公司当然会有许多经营地点,这符合常理。具体情形也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一、上述奖励不是“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这个其他,肯定与上述所列“得奖、中奖、中彩”性质类似,而不能任意扩大解释)的所得。我想您所问者,乃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其他所得”的区别;当然,计税方面,偶然所得与其他所得一样。
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里面有几个关键词:因任职或者受雇、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
我们反向推理一下:如果上述人员未在企业任职受雇,是否会取得上述奖励?即使仍会取得会否通过本公司支付?何况“企业确定奖励人员及金额”;显然,政府是支付给企业,而由企业确定发给谁。
又比如,有的工资表上会有一项“住房补贴”;至少名义上是支付单位为了职工或者员工购房而发放此类补贴。难道职工去买房子,此房子产权会属于支付住房补贴的单位吗?显然在开发商看来,来买房子的是个人而不是个人的单位,是个人向开发商支付房款而不是单位。
再举个例子,前些年有的单位资金困难,贷款发工资。那么银行到时候找单位要贷款,还是找职工?显然,在银行看来,是单位贷款;至于单位发工资,那是单位的另一项业务了。
总之,个人认为,上述情形包括两笔业务:一、政府给予企业奖励;二、企业向相关员工发放奖金。应当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依法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结论有些属于个人理解,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针对您的问题,确实不能简单地做以回答。建议请财税专业机构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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