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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一般不会超过单价500万元吧?您可以一次扣除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一、不能在2022年度调减,但可重新调减2021年度。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您说得很对。工会经费随工资薪金变动而变动。
您需要明白一点,怎么开票,不取决于“房东愿意不愿意”(您还不愿意给他钱呢),在于税法规定。既然“中止日期是5月15日,但是房东开的发票金额是到6月15日的”,那就违反了“如实开票”的要求,这个发票严格来讲是不能收的。
至于第二个问题,其实,您第一个问题坚持住了,也就不存在第二个问题了。(我明白您的心理,就是“民事风险”看得重于“行政风险”啊。)
可以享受。
问: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外籍个人是否包括港澳台个人?
答:包括港澳台个人。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27
从上面答疑来看,“港澳台个人”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一、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因此,总分公司都需要申报的。
二、一般而言,如果只是垫支费用,而非实际上的借款行为,实际操作中无须考虑利息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相关定义,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二期能否采用老项目,要看二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前。
根据“财税地字〔1987〕3号”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您说的这些,如果符合上述定义,则需要缴纳房产税;若不符合自然不用缴纳。
毫无疑问,理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直说了吧,哪有什么“管理费”?不还是“租金”吗?
也就是说,此违约金乃是“价外费用”,应当一并按照“租金”开具发票;若为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您好,这个表格请找您合作的事务所,如为您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或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所沟通。我们不会提供此表格。谢谢。
事实上,这个问题一点都不复杂。而且,关键不在于借方“利润分配”还是“资本公积”;总之,就是想让丙有限公司把钱带走。显而易见,一共赚了350万,丙30%比例,拿走270万,甲、乙真会同意?税务机关会认为“甲、乙真会同意”?既然投了100万,赚了350万,说明大家都很聪明啊。除了“自然人要纳个税、公司不用纳个税”之外,甲、乙还有什么能让人(不要说税务机关了,让路人信服也行)信服的理由呢?
一、如果依照法律或者合同,客户仍有权力索回,则仍应挂于“其他应付款”。
二、反之,如果客户已无权索回,则应当转为“营业收入”(注意,是营业收入,就是与这个主业务一并处理),计提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然,如果客户最终仍然能够索回,则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再冲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