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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财税(2016)36号文件 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方需向借款方开具利息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可依委托方要求向其开具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在国外接受的国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属于国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费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负有我因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不须代扣代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原则上,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不需要拨缴工会经费。但是,实务中存在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收的情况,也就不分企业是否成立工会组织,一律拨缴工会经费。
成立工会之后,公司工会经费的计提比例是2%,目前对于工会经费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计算缴纳工会经费的40%上交上级工会单位,60%由基层工会单位使用,因此公司缴纳工会经费的比例是工资总额的0.8%
计提的2%工会经费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的,不管是通过地税上缴还是直接划拨给公司工会,也就是说,你交的40%最终也是计入管理费用。
例如10万元工资总额,需计提2%=2000元
这2000元有40%上缴工会,其他60%直接划拨公司工会使用,做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2000
贷:应交税费-工会经费 800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1200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工会经费 800
贷:银行存款
划拨给工会时: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解答】您好!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从税收的角度,目前没有相关的法规文件规定管理人员不得劳务派遣,只要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可以通过劳务公司开资,而企业只能以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保本产品)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应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解答】您好!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进项税额。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新建厂房,其中发生的一项变压器改造工程,形成新建厂房价值的一部分,因此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如果贵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回来的税后拆迁补偿款,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之间不能做借款行为。补救措施就是需要通过一家银行做委托贷款合同,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存款贷款利率。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分三个方面答复如下:
第一、股权评价转让是否符合规定,贵公司要把控好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以公司的名义申请了一块土地,甲乙丙在这块土地上各自建造了一栋办公楼和一栋厂房,乙和丙将全部股份平价转让给了甲,是否符合规定,请贵公司把控风险。
第二、甲想要给乙和丙各投资一栋办公楼和一栋厂房,投资手续怎么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甲想要给乙和丙各投资一栋办公楼和一栋厂房,符合公司法的规定,需按正常的投资到工商局办理增资手续,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三、投资一栋办公楼和一栋厂房有两种方式:
一是以自己的名义建一栋办公楼和一栋厂房,建成后再投资。这样,就涉及增值税及税金附加、契税等。
二是用货币资金投资,再以乙丙自己的名义建房建厂,这样就没有税的问题。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当地相关政策,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是有政策依据的。
您好,水资源税计税依据还是来自水利部门。如果你们公司无法变更取水证的话,看看能不能办一个临时取水证。如果连临时取水证也办不了。参考下你们原来交水资源费时的处理,水利部门的收据抬头应该也是出租方吧,税局按要求是平移水资源费,不给企业增加负担,从这个角度沟通下。或者把这部分费用计入租赁费里。如果,与主管局沟通的好,也可以结合租赁合同入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根据财税[2013]87号《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如果属于2017年12月的购销业务,按规定确认2017年销售收入的,仍在免税前内,供货商开具发票的税率仍为(免税或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