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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关厂导致的材料报废”没有说清楚“关厂”是什么意思,终止经营废业吗?如果是废业,剩余材料不用做进项税转出。材料报废是否做进项税转出要判断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贵公司是按实际利润额预交方式吗?出现这种情况因该是贵公司的申报填列可能出现了问题。请仔细检查申报表的填列是否正确。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应以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即B企业所在地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在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时,股权交易双方约定的各期股款支付时点即为支付应税款项之时,应以此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在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时,股权交易双方约定的各期股款支付时点即为支付应税款项之时,应以此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扣除标准请参照2011年第34号公告,即不高于本省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利率,另外由于收取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因此应当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八条第三款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但扣缴义务人已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本公告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九条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第十三条 股权转让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申报缴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也未扣缴税款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还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方按日加收利息。股权转让方自签订境外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或按照本公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未按规定提供资料或申报缴纳税款的,按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利息。
根据7号公告关于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进行资料报送的要求,但如果在合同签署30日内报送资料的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在30日外报送若发生相应的间接转让股权收益需在中国纳税的情形下,则会面临处罚利息的风险。
对于对于境外间接股权转让的信息,建议从风险角度考虑不要过多存在侥幸心理,在现有税务机关征管信息化手段不断健全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以过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税收情报交换、外部新闻等各种信息渠道获取,税务机关目前已从传统的靠人去管理的状态转向了靠系统化手段去管理的阶段,所以相关企业曝光度还是非常高的。
对于间接转让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则需要根据7号公告第六条白名单、第四条黑名单、第三条灰名单的条款去具体进行判定。这里根据问题的描述,不太好说。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解答】您好!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
(一)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财税〔2007〕176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另行规定的免税水利设施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销售生物颗粒开发票时,我们这个行业要选哪个商品编码呢?选煤炭类对吗?”,建议根据实际产品选择107010202070生物炭——人造能源或107010202990其他生物能源——人造能源。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跨省的总分机构通常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异地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分公司名字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总分支机构总机构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总公司缴纳所得税的时候是要汇总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所有收入和费用,开分公司名字的发票可以作为费用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件。
严格意义将股权、资产划转也是一种企业重组,只是因在财税[2009]59号之后下发的文件,未被财税[2009]59号规定的企业重组范围,强调“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纳税人可在每个税款所属期的勾选和确认操作窗口期内(完成当期申报之前),对当期勾选的发票进行多次确认。每个税款所属期的勾选、确认时间范围根据您前后两期申报完成的时间由平台进行自动判断。即,当期勾选、确认的开始时间为您完成上一期申报的当天,结束时间为您完成当期申报的当天;若您一直未进行当期申报,当期勾选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您所在省份税务机关设置的当期申报截止期当天。如果所属期为2017年12月份的申报未完成,则2018年1月8日仍可勾选认证。遇到这种情况,请及时联系你公司的税控服务单位帮助解决。
【解答】您好!税负率就是税收负担率,用实际交纳的税费除以计税依据。税负率不是固定不变的,教育培训行业的税负率也随提供教育服务的内容不同、收费不同税负率也不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