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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解答】您好!
关于是否计入“无形资产”,主要是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定义和“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实,准则也只是给出原则性要求,具体适用还需要您根据情形进行确定。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二、(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解答】您好!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六、《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上述文件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政策也有类似规定(期限有所不同)。
【解答】您好!
您只须明白一个概念,销售或者购进一项商品,所收取或者支付的,不一定非得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债权债务的增加或者减少。如上所述,就是一项购进、一项销售,并无特殊之处。
【解答】您好!
一、不是计提可以扣除,是已经拨缴并且取得法定票据。
二、若无工会,所缴纳者乃是“工会筹备金”。
【解答】您好!
所谓“条款失效”,是指“列举条款失效(第十一条)”,其他条款仍然有效。符合此文件第七条规定,即“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规定: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因季节性,临聘农民工,发生劳务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以工资发放明细列支,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54号 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因此,正式学科学费如课本费,资料费可以在支付当月扣除,正式学科学费以外的非学科学费、住宿、伙食、校内外课余活动及应由个人自行承担的其它费用等不得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的更正。这种错误包括计算错误、会计分录差错以及漏记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在留存收益表(或股东权益表)中予以报告,以税后净影响额列示。对于报表期间之前发生的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改变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发生额,不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即不属于当年损益,不计入利润表,而是直接转入“利润分配”科目,作为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因此,调整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期初数.。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您的问题主持人已在直播间转达给老师。待相关政策落地之后,铂略会推出相应政策解读直播,敬请期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上述业务开具发票的前提为贵公司已经向客户销售货物,“罚款”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开具与车辆相同商品品名;如贵公司未向客户销售货物,不能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