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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您这个情形,属于日常活动相关,计入其他收益即可。
可以。
根据“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水利建设基金与教育费附加类似,可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此文件已经执行到期,并未发布新的文件。
1、个人按劳务还是按经营所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我理解如果个人仅凭个人技艺取得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如果其除了自己还要租用场地设备,聘用人员等就应该属于经营所得。
2、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您描述得为对方制作短视频不属于上述广告服务范围,应该属于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这显然不行。所谓发票三流一致,即指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必须一致。如上所述,“A自己出具了由B代付款项的说明文件,盖的是A的公章”,如果这样可以,那我出具一个请川普先生代为付款、盖我的章,那是否也可以呢?显然不合规,也不合情。
我认为这个得看具体的业务,如果是给予创意,出点子等属于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如果是单纯得制作视频,属于广播影视服务。
财税(2016)26号文附件一注释: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这其实就是客户还了您公司的钱,您公司再拿这个钱去买了房子,涉及契税、印花税。将来打折卖房子,关键在于市场行情;如果市场行情如此,那就没有税务风险。卖房子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你说的数电纸票是指的数电系统开具的纸质发票吧?数电系统开票,电子和纸质都是相同要求的,各省数电票上线时发布的文件就是最基本的依据,目前大多数省是之前领用纸质发票用完后就不再使用纸质发票,但纸质发票并没有取消,什么行业还会继续给予核定还得看本省的规定,您可以和当地税局确认一下。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如上所述,只须“全体股东约定”即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对于问题“企业购入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是否可按不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计提折旧?”的答复如下,企业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一般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尚可使用年限是指根据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和预见的各项无形损耗估测其继续使用的年限。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不同类别未使用固定资产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目的是为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冲击,因此对于企业购入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一般不应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您可以根据上述内容参考确定旧房产的折旧年限。
没有这方面直接规定。个人理解,可以作为职工福利处理。
支付费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结转损益
借:成本费用(根据员工岗位区分具体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