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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这种方式购买的办公用品不得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从财税角度讲,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核算主体;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从财税角度讲子公司为独立核算的主体,也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因此,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可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总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家建议:以设立分公司方式入住杨凌。
一、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从财税角度讲,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核算主体;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从财税角度讲子公司为独立核算的主体,也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因此,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可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总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家建议:以设立分公司方式入住杨凌。
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公司每年都会有员工体检的福利”尚无免税或不征税规定。税务机关实际工作中掌握为,对全体员工福利待遇性质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有毒、有害等特定岗位职工定期必要的体检费支出,暂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逾期不收汇的,除规定的视同收汇情形办理手续外,不能退税,按免税处理。请参考:国税2013 30号规定
【解答】您好!您咨询的问题从税收政策方面答复如下:
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
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均按确定的个人投保金额计税。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均按确定的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综合性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府扶持相关政策各地方不一致,请咨询当地政府。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采购人员回扣问题,列来都是企业管理的难点,如何防范或尽量降低此类问题,建议企业可以从考核他们成本降低率着手,对于常用的量大的采用招标制度,财务建立招标规则进行透明公开能够很好的降低成本和防范风险。
如果有确着证据找不到对方单位无法回收,只能做坏账处理,税务做专项备案批准后可以税前列支。
【营业税】税率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一)企业购买基金、理财产品涉及的营业税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1、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并持有到期取得收益的行为,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未持有到期即进行转让,则以理财产品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二)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即企业将自有资金提供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其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将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其实质就是企业将资金贷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三)如果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应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6%(或3%征收率):(一)基金、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1)保本金融商品 ①持有期间收益,按照按贷款服务按6%缴增值税; ②不到期转让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按6%(或3%征收率)缴增值税; ③持有至到期赎回,不属金融商品转让,不征增值税; ④到期的“持有期间收益”,按照按贷款服务按6%(或3%征收率)缴增值税。
(2)非保本金融商品 ①持有期间收益,不征增值税; ②不到期转让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按6%(或3%征收率)缴增值税; ③持有至到期赎回,不属金融商品转让,不征增值税; ④到期的“持有期间收益”,不征增值税。
(二)股票也属于金融商品。对单位或个人的股票转让行为,原营业税和增值税均将其纳入征税范围。个人与单位的税收政策主要区别在于,针对个人的股票转让行为,实行暂不征税的安排;对于单位的股票转让行为,按照规定正常缴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印花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属于行为税类,即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对买卖双方同时计征,目前的政策是基金和债券不征收印花税。2008年9月19日开始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双边征收改为了单边征收税率保持千分之一,由出让方按照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需要再缴纳这一项费用。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此类收益为转让财产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范围。只有一种情况例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里指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加税】市建设税=增值税*7%(在市区,7%;在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1%。)
教育附加费=增值税*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
【文件依据】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四项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将理财产品纳入其他金融商品的征税范围。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依此规定,单位和个人投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和持有理财产品期间(含到期)收益应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对于理财产品转让收益的税务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个人转让理财产品取得收益免征增值税,单位转让理财产品取得收益按转让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甲方(我公司)委托乙方给提供加工服务合同签订时条款:“为使乙方运营队伍的稳定,进而保障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甲方应确保乙方与甲方年度结算不少于100万吨。不足100万吨时,甲方应补齐不足部分的劳务费(工资、福利和管理费)4.80元/吨,在结算第12个月份运营加工费时同时予以结算支付,或另行协商按照劳务服务协议执行”。目前我公司让乙方加工量不足100万吨,需补齐4.8元/吨差价,我方主张这部分属于价外费用应该收17%的发票是否合理?”。上述业务中“需补齐4.8元/吨差价”具有违约金性质。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贵公司要求乙方开具与加工费相同的税率发票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自用的和赠送给村名使用的都作为视同销售的处理,分录直接:借:相应的费用科目贷:收入(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销项税
您好,您的问题可在铂略视频课程《建筑企业典型税务稽查案例》有讲解,链接如下,请参考:https://www.bolue.cn/onlines/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