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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多元化经营问题:
目前各地规定不一,请及时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有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多元化经营,如湖南多地医保部门规定,医保协议药店不得经营除药品以外的化妆品、食品和日用品(以下简称禁止非药品经营),包括国务院提出在药房试点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国食健字号的保健品,有些地方也不允许在医保协议药店陈列销售。医保协议药店一旦违反上述规定,轻则罚款,重则暂停协议甚至取消协议资格。为了更好地发挥医保协议药店在疾病的预防保健和慢性疾病管理中的作用,为顾客提供更多的健康产品及服务,促进湖南药品零售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建议省人社厅依法保障医保协议药店按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统一明确各地医保经办部门废止医保协议药店不得摆放、经营非药品的不合理规定。
2016年12月,商务部发布《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规划》提出:“创新零售服务模式。支持发展专业药房、药(美)妆店、‘药店+诊所’、中医(国医)馆等新型零售经营方式,倡导一站式服务和个性化服务。推进医养结合,鼓励与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和家政服务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和医疗用药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规定:为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二、卖保健品如果按处方是否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问题
按处方卖保健品不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
【文件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三、医疗机构出租柜台卖保健品问题
答:医疗机构出租柜台卖保健品均不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租赁柜台属于租赁不动产,适用税率11%,征收率5%;销售保健品适用税率17%,征收率3%。
如果企业单月是亏损的,在利润总额处写实际利润数字,因为是负数,预交税款为0,营业成本就是费用等一切支出,没有生产也还有费用的,是冲减利润的,这样才能得出付利润数字,因为是付数,不用交税。
【解答】您好!税务局要求企业自查,说明税务局对这些企业的纳税情况重点关注了。
建议企业按规定进行自查,及时处理企业的税收风险。一般企业自查补税后,税务机关不进行处罚,补交税款及滞纳金就可以了。如果税务进行检查的,除不交税款滞纳金外还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罚款。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2018年1月开了一家武汉分公司,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开的南京分公司,2018年需要按总分机构分摊税款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您好,如果合同价款和增值税分开列示,则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款缴纳印花税,否则按照含税价格计算,且不能人为分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因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医院其他商服用地用不属于与医疗业务相关的自用土地,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公司与老板税收上是两个主体,老板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替老板还信用卡借款,一是按股息红利分配处理,视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二是挂老板往来,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我单位与对方单位签订代加工合同,由对方单位提供原料,收取加工费。同时此项业务必要时需人工装卸”,属于兼营业务,即提供加工劳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不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所以,贵公司收取的人工装卸费时开具“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发票。
界面上的当前税款所属期不变的情况下,勾选的发票可以在发票勾选模块进行撤销勾选,但已确认的发票不允许且不支持撤销确认操作。建议查询勾选确认记录:“确认勾选”模块的确认标志中选择“已确认”后,点击“查询”按钮进行查询,点击“确认历史明细”按钮,点击“税款所属期”的日期控件,选择对应的税款所属期月份,可查看对应属期已确认的历史数据情况后按已确认的发票进项申报。
【解答】您好!赠送顾客的礼品发票应计入营业费用。发放礼品应注意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税目税率表中正列举的10类经济合同征税,服务合同不属于列举范围,因此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镇政府资金160.8万,存在我公司,然后我公司每年给镇政府12.5万利息”,此项业务属于公司向镇政府借入资金业务,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利息时,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镇政府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但需要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