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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2017年10月份的发票应在2017年列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会计处理,2017年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否则2018年存在多列费用的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
并没有上市公司关联企业年底不允许有欠款的规定。只不过对于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诸多限制。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这些比例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除非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文件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您好,
并没有上市公司关联企业年底不允许有欠款的规定。只不过对于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诸多限制。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这些比例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除非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文件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感谢您对铂略的信任和支持。铂略咨询依法为客户提供服务,避免纳税人发生税收风险。
专家建议:一是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优惠及相关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国税发第089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充分运用全年一次奖金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80000元的部分为45%税率。公司高管,一个月30万元,难以进行税收筹划。
专家建议: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优惠及相关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国税发第089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设计变更”是什么意思?是企业废业、迁移?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您分清存货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存货进项税要转出。如果是走废业程序,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设备设备,指可供人们在生产中长期使用,并在反复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和功能的生产资料和物质资料的总称。如设备有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因此。电视、洗衣机、电冰箱、电蒸炉、热水器属于消费品,不属于电子设备。
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 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规定,加强对纳税人开票数据的监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升级版完整及时的发票数据优势,通过购销货物劳务品名比对、发票开具特点分析等方法,对纳税人开票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分析预警,重点监控纳税人是否存在购销不匹配、有销项无进项、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发票开具金额突增等异常情形。
因此,税务机关应用“金税三期”系统对纳税人购销货物劳务品名比对,对纳税人开票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分析预警,重点监控纳税人是否存在购销不匹配、有销项无进项、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发票开具金额突增等异常情形。
一是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因此,总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总公司和异地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分公司根据当年发生的费用核算收入与总公司进行结算,只是内部结算, 分公司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但是不包括人工成本,不影响总公司整体应纳企业所得税。二是 总公司分配企业所得税到分公司,缺少了人工成本这个因素,建议贵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同税务机关协商,按分公司承担的工资,以及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确定分配比例。
您好!
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设有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检验
登录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提供合同、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不是按比例计算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