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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由于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劳动关系仍在母公司,此系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应当由母公司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应的人员人工成本应在母公司作为成本处理。
未查到青岛2017年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
《2017年山东省职工冬季取暖费发放标准》供参考。
山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发放标准是:
1、宅取暖补贴采取按职务标准发给个人的办法,原每年每人24元的冬季取暖补贴取消,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费由住户按实际住房面积或热计量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
2、具体发放标准分别是:市级3200元,局级2200元,处级1700元,科级1300元,一般人员110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高级1700元,中级1300元,初级1100元。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同时具备以上两类条件的,可本着就高原则发放。
3、住宅取暖补贴由所在单位按每年10月工资发放时的人数和职务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所需资金从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当年取暖补贴发放后,不再因单位人员及人员职务变动增加发放人数或调整发放标准。
4、未实行集中统一供热的职工用户,由供热受益人在每年10月底前,按集中供热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计价面积向供热单位足额交纳取暖费,供热单位收取的取暖费必须全部用于供热开支,单独核算,加强管理。今后,若在国家规定的取暖时间之外增加取暖时间的,按增加的取暖时间和标准额外交纳取暖费,各单位也不准再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企业的发放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各企业根据以上标准自行制定。同时,从2010年冬天起,山东省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取暖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24元调整为1100元,自2013年起调整到170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准予税前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因此,财税【2015】3号文和【2015】9号文及【2015】年25号公告是针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所以,此笔贷款不能根据 财税【2015】3号文和【2015】9号文及【2015】年25号公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 号)规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因此,该公司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当属于地税征管范围
个人认为风险不大,只要支付备案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正确代扣代缴税款即可。目前37号公告已经取消了源泉扣缴的合同备案程序,但是仍然需要按照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的要求去进行非居民提供劳务的登记,手续和提供资料上类似于合同备案
引用安徽省文件作答,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15〕347号)加强与科技部门工作联系,各市国税局积极主动联系市科技局,获取全市研发项目立项和相关企业基本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立项研发活动有异议的,上报市局汇总后转请市科技局函商其进行技术认定,并提供认定结果意见书。
可见立项既有自行立项的,也有经科技局立项的,只要属于研发支出,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因为个人未获得所得,而且修理费、油费、过路费属于公司的经费支出,与个人无关。
您好!
企业使用员工车辆,支付费用的方式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不签订租赁合同,费用实报实销。国税总局有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取得的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的补贴收入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报实销的方式规避了个人所得税。
签订租赁合同,向员工支付租赁费。这种方式下,员工收到租赁费用,应到税务机关就租赁行为代开发票,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缴纳增值税后,方能到企业报销相关运营费用。有了合同和缴税凭证,租赁行为才能被认定具有真实性。此时,企业支出的交通运营费用才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同时,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租赁费用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租赁”税目,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根据上述规定,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建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提供单纯的劳务,发票开具建筑服务。
建筑小规模纳税人无任何资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因此,一个市里的区给县提供建筑服务算不算跨区经营,要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否则就应该是跨县区经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但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下列规定为准:
国税发[2003]89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以房抵账得到一处房产,关于房产的取得时间,交付时间如何确定,以什么作为依据?”。房产交付按房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公司从法律的角度,经依法登记后取得房产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