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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通知,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现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现扣除率调整为10%等,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税率的调整,意味着采购方可以认证抵扣的税款减少;而销售方计提的销项税降低了1%。因此购销双方在政策衔接时确实存在“各自的利益问题”。如果双方都不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建议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不存在进项税抵扣问题,都采用3%的征收率。如果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建议测算因税率降低产生的利益双方协商调整价格。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您的问题需分情况讨论,小编已联系您的学服将老师的想法转达给您,如后续有疑问欢迎再补充提问!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上述业务属于母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营业外收入。税收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因此,母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购买预付卡环节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可以证实企业真实发生的购买行为,应该在实际处置预付卡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税前扣除。而不是不能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的税率栏显示为“***”。(没有1.5%征收率)
【解答】您好!
银行回单是进行会计核算用以证明款项收支情况的原始凭证,是重要的会计档案,通常需要一对一的附在记账凭证后。但如果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第40条条件,企业获得的需要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证明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
【解答】您好!
目前没有其他的相关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为顾客验光为有偿服务,如果顾客没有选购眼镜只是验光收取了100元验光费,并给顾客开具了6%的服务费发票,那申报本月税款时按兼营处理,需要分别计算申报销售眼镜的17%收入和6%服务费的收入,验光费部分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1】44号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是在不改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密码体系前提下,采用数字密码和二维码技术,利用存储更多信息量的二维码替代原来的84位和108位字符密文,在加密发票七要素信息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购买方企业名称、销售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等信息的加密、报税采集和解密认证功能。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同时存在二维码、84位字符和108位字符三种密文形式。
二、试运行地区、范围和推行步骤
本次试运行选择在上海、陕西和深圳三地从事黄金经销、成品油经销以及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进行。按照黄金经销企业、成品油经销企业以及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顺序分步推行。
根据上述规定,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发票,左上角没有机打的二维码,可以使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此项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如此项业务发生在5月份按调整后税率,否则按调整前税率。4月份预付了货款,对方5月份才发货,5月发票开具应适应调整后税率。
【解答】您好!
正您所述,“已经费用化”,这就是说,2016年已经扣除了。2017销售,只有收入而无成本。如果非要收入、成本对应起来;那就要先转回2016年扣除的那部分费用,然后再结转成本,一增一减,其实是一样的。
我再举个例子,您3000元买了台电脑,符合“5000元以下一次扣除”规定而全额税前扣除。这时如果再卖,就是净收入;如果当初没有扣除,那就有成本。就是这个道理,不能重复扣除。
回到您的问题,如果在您费用化扣除之后,生产该产品又发生了支出,那这个可以作为成本(但这是生产成本,可不是研发支出了;不能加计扣除)。
【解答】您好!
我没有明白您说的“数字认证中心……服务费”、“全额抵扣”是什么意思。
一、如果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如果符合“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额”的政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