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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需要进行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既然“全额赔付”,则您公司实未负担上述款项,因而不符合上述进项税额定义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筹建期也应如实出具报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关于这个问题,并无直接文件规定。从各地税务机关答疑来持,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与车辆本身直接相关的固定费用,比如车辆累计折旧、年度保险费以及相应的车船税等,则应由车主一方作为费用扣除,而不能转移到使用方或者承租方进行税前扣除。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您好,没有查询到这个文件。
您说的96年的文件是不是 內蒙古自治區房産稅實施細則?
big5.www.gov.cn/gate/big5/www.gov.cn/zhengce/2019-03/21/content_5719700.htm
没看懂您的问题,您是2019年没有报销,现在2025年怎么去冲销呢?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方面其实都是按月(或者平均至月)计税,结果一样的。
不可以的。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可以的,新公司明确可以以债权进行出资,按工商规定的程序办理债权出资就可以。
需要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个税=(50000/1.01-城建税,教育附加等)*(1-20%)*30%-2000
是的,如果不考虑你已经知晓优惠的事,按票面报销没有问题。或者你可以视同不知晓。
但如果想按优惠后金额报销,也是可以的。
您好,没有查询到这个文件。
您说的96年的文件是不是 內蒙古自治區房産稅實施細則?
big5.www.gov.cn/gate/big5/www.gov.cn/zhengce/2019-03/21/content_5719700.htm